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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警惕隐婚族成为用工潜规则的受害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8:58 南方日报

  作者:周虎城

  如今这世界实在是千奇百怪,就连往昔最为看重的传统婚姻也接二连三地出现新名词。君不见,有“闪婚一族”,说的是见面才几天就闪电步入婚姻殿堂的故事,这事笔者就亲眼目睹了好几回,愣是没搞清楚究竟咋回事,奇怪;又有“不婚一族”,据说以白领为主,也成为了数量庞大的一道风景,奇怪;再想想当年为赶上单位分房而突击假结婚的“假婚一
族”,又想到华北油田夫妻们赶着离婚的“伪离婚一族”,就更奇怪了。这世界又怎能不叫人瞪大了眼睛?!

  婚姻不是儿戏,《婚姻法》义正词严、条目清楚,但法律再庄严,也奈何不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权”,人家愿不愿意结婚,愿意怎样结婚,愿意怎样离婚,只要不违法,便是人家的自由。可惜,某些自由之后,却泛着难以言说的辛酸:在南宁,一些夫妇不得不隐藏已婚的身份,成为所谓的“隐婚一族”,原因在于单位规定夫妻俩不能在同一单位(见昨日新华网)。谁也不知道哪部国法有此规章,反正地方单位制定了这种“土政策”。“顺从便进来,不从便出去”,在有组织的规定面前,个人的力量实在微弱,所以这些已婚的人们不得不装作未婚大龄青年,也实在令我等感慨万分。

  “隐婚”不仅表现在工作之后,也表现在求职之中,且大多数隐婚者为女性。未婚女性和已婚妇女显然能给予人们不同的联想,以至于似乎由一纸婚姻证书给划定了天堑。有的工作单位明确要求只要未婚女性,理由是“她们更有精力、活力、魅力,可能吸引更多客户”。这样的理由难免给别人瓜田李下之想,有歧视女性之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不是特殊行业,单位企业要求应聘人员是未婚人员就找不到法律依据。为什么单位依然要固执地要求未婚呢?

  背后自然是有文章的。已婚人士有家庭,难免涉及到关于家庭、生育等诸多方面,尤其是女性,法律更有严格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又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这两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有着人力资源上的考量。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方面因为被国家统包统揽,矛盾没有暴露出来,但近些年随着私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种形式企业的增多,关于已婚女性用工上的冲突日渐显现。企业的目的在于追逐利润,当然是没有错的,但是追逐利润不能以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对于任何人而言,结婚都是一件慎重的事、隆重的事、幸福的事,如今社会上出现的“隐婚”现象,所反映的恰恰是用人单位在单纯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如何取舍的矛盾。婚姻是个人行为,与工作能力无关,某些用人单位又何必拘于狭隘利益,却一不小心干涉了人家的婚姻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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