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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民主政治需要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1:54 东方早报

  作者:陈杰人

  在人大代表罢免问题上,中国人似乎形成了一种社会经验———只要某位人大代表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检察院查处,即便该人大代表对查处行为或者指控有异议,他所在的人大机构通常也会“高效率”地罢免其职务。不过,最近发生在湖南省衡阳县的“人大代表罢免搁浅事件”,却和这种社会经验完全悖反。

  本文无意探讨人大代表违法是否必然导致罢免这一制度问题,而仅仅就该罢免案的“意外流产”现象说说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上述社会经验的形成实际上说明了一个问题:侦查机关的查处成了中国罢免

人大代表的充分条件。在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上,人大默认了侦查机关的意见的正确性,哪怕这些意见并没有最后得到有效司法判决的确认。这意味着,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措施或者其他机构尚未被法律确认的意见,却理所当然地被人大认可。说白了,公安和检察院的意见,竟然就能被毫无置疑地成为罢免人大代表的充分理由。

  追本溯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二是间接选举制度。

  按照传统的思维,一旦某人被公安或者检察院拘留、逮捕或者起诉,人们就会认定这个人“有问题”,媒体往往热衷依据侦查机关的单方意见就大肆攻击一个人,也是这种思维模式的典型代表。

  间接选举制度的一个特点在于,除了选举时的间接性,在罢免等事项上,也是下一级人大代表这么一群少数人而非全体选民决定,这使得有关部门贯彻罢免等意图时更加容易。

  这些现象带动了人大机构对代表评价机制的微妙变化。久而久之,人大就习惯了用侦查机关的结论作为罢免人大代表的当然理由。衡阳市的这一例子,正是司法程序影响人大判断的例子。

  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规则,人大代表是选民挑选的民意代言人,由这些人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同级别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这个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评判,理应由人大自主独立地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民主制度较完善国家的实践是:对某个议员的问题调查和处理,议会必须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包括其他侦查机关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充其量也只能为这个调查委员会提供线索和参考作用。

  这种制度,实质上就是人大(或议事机构)的独立性。之所以这样,道理很简单———作为民众的代表,其被查处是一件非常重要而严肃的事情,必须以充分而独立的调查结论作为前提。这样做,体现国家对民众的尊重和敬畏。

  衡阳县人大这次在罢免陆魏源的问题上,选民并没有一味听信其他部门的指示。如果他们确实是凭据自己的认识独立得出结论并作出选择,其所表现出的理性和独立性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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