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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岂能让公民为行政过错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1:09 法制日报

  作者:陈晓芳

  据《法制日报》8月23日报道,1997年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354号文件,同意免收黎钦铁路工程建设中需使用的沙、石料等的一切税费。七年后,当时在黎钦铁路建设指挥部石料采供经理部任职的曾玉祥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偷税罪”逮捕。在我们看来,对曾玉祥的定罪理由是荒唐可笑的,而本案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却一点也让人笑不
起来。

  从刑法第201条和第204条第2款对偷税罪的客观行为的表述来看,偷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曾玉祥的行为构成偷税罪的主观要件是:他心里清楚自己是在偷逃税款。但事实是,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作出了免税承诺。一个相当级别的地方政府,一份白纸黑字的红头文件,在普通公民心目中的权威性勿庸置疑。曾玉祥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认为自己享有免税的权利,主观上显然没有偷税的故意。

  的确,在法律上,地方政府无权擅自作出免税决定。然而这是另一个问题。政府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自应由政府及有关责任人承担,而不是让“遵纪守法”的公民成为滥用职权者的替罪羊。在百姓心目中,政府的话就是法律。如果连“相信政府”都可以成为锒铛入狱的理由,那么合法与守法的界限还有谁能分得清楚?

  不要忘记,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套日益繁复的行政程序。在这架庞大的机器上,如果每个部件都发出不同的声音,试问有谁能分得清楚哪个才是最权威的声音呢?如果今天的曾玉祥因为分不清自治区政府与税务局的区别、或者政府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区别而获罪,我们中谁又敢保证自己有朝一日不会沦为第二个“曾玉祥”?

  对于在事件过程中始终三缄其口的政府部门来说,也似乎需要明白一个道理。政府每天会针对广大公民作出数以千百计的行政行为和承诺。这么庞大繁复的活动要能协调运转,根本上要靠广大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彼此信任。只有公民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充分信赖,才能据此安排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才得以协调运转。假如公民不但不因遵守政府的指示而获益,反而因此承担了严厉的法律责任,那么从此以后,公民必将失去对政府的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人们一旦失去对自己行为后果的稳定预期,社会秩序必将陷入极大的混乱。

  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免税必须依照法律或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行为。尽管囿于当时的经济落后条件,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出于“确保降低重点工程的造价,节约投资”的良好目的,但不能摆脱违法嫌疑。无论如何,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这样才能取信于民,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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