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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自费手术和药物患者可以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14:37 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

  面对自费手术和药物患者可以说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陈实

  北京白女士的丈夫住院后,医院根据其病情并征求家属意见后为其行钬激光切除肿瘤术,但未告知这种手术及部分药物是自费项目,直到手术后才要求患者方签署自费项目协
议书。办理出院手术时,白女士就自费项目的问题与医院交涉,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退回7000元医药费。

  在法庭上,白女士对为何同意补签自费项目协议书解释称,当时医疗尚未结束,医生威胁说如不签字对病人以后治疗不利,做化疗的药也没法带走,自己是在这种情况下迫不得已才签的字。但医院坚持说在手术前口头征求过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并且在患者出院之前补签了协议,患者方应该自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医院在明知白女士的丈夫是参加医保的患者,按规定在为患者使用自费药或实施自费手术前,应先行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程序操作,故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及家属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手段的权利。但医院针对病情实施的钬激光术,属于对症治疗,白女士丈夫作为受益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面对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法官提醒患者,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权,一定要用好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中对患者的知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然而法律只是做出概括性规定,对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我们还应该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参加了

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在使用自费药品或实施自费手术时,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其同意,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医院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医院已经告知了患者,这个费用当然应该由患者来承担。还有一种情况,即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来不及告知患者并征求其意见,这时应区别对待:如果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自费手术是挽救患者生命所必须的,否则将可能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那么这笔费用即使事后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也应该由患者来承担;如果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自费手术并不是挽救患者生命所必须,但与其他公费药品或手术方案相比,自费药品或手术只是能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那么由此引起的医患纠纷可以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如最终不能达成合议,双方可诉至法院,寻求法律的解决方案。 

  以本案中的白女士为例,在进行自费手术之前,医院并没有征求她的意见,由此引发的医患纠纷本应由医院承担责任。但在手术之后,白女士与医院又签订了一份自费项目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作是白女士对于医院实施自费项目的追认,协议书的内容使自费项目的合法性得到了补正。虽然白女士法庭上一再强调是因为当时医疗尚未结束,医生威胁说如不签字对病人以后治疗不利,做化疗的药也没法带走,自己是在这种情况下迫不得已才签的字。但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举证的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白女士对于医院胁迫自己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她就应该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在这起医患纠纷当中,不论是医院还是患者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医院违反法律硬性规定和相关程序,擅自为病人使用自费项目,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及家属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手段的权利。而作为患者也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医患双方在这起纠纷中都存在过错,故而法院做出了如前所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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