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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面对个税我们承担同样的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5:59 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应该根据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分别确定起征点。换句话说,发达地区起征点可以高一些,而欠发达地区起征点可以适当降低。在我看来,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税收法律关系。作为中国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起点公平至关重要。如果不同地区的居民根据不同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税收公平原则就无从体现。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范围较大,征税成本较高;由于实行分类征收的方式,那些收入来源渠道多样、隐性收入较多的群体承担的纳税义务较少;公款消费和职务消费导致高消费群体反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这些问题不能无限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更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将不合理的现象合法化。

  必须承认,在向透明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个人所得税法》面临的最大难题就在于,无法科学界定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普遍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集体逃避个人所得税埋下了伏笔。在有些企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缓慢,可是各种各样的实物福利待遇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讨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甚至讨论根据各个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似乎都有转移视线的嫌疑。如果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题,试图通过确定不同的起征点,迁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只会拉大贫富之间的差距,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税收公平首先体现为起点公平。如果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实行差别待遇,那么可能会导致人力资本进一步向发达地区倾斜,中西部地区发展将难以为继。税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其深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税收的方式实行宏观调控,确保整个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如果《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没有体现出均衡的精神,而是迁就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行有差别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那么必然会削弱《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必然会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相同。如果《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过低,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平下降。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统一起征点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率,通过改变累进税率的幅度,达到调整不同地区居民消费水平的目的。

  立法的过程其实是各个利益阶层相互博弈的过程。由于我国民主体制建设正处在转型期,不同阶层的声音难以充分表达出来。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就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问题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我看来,这是集思广益的有效方式。但是,在听证会上代表们不能根据本地实际收入情况,要求立法机关给予不同的起征点。道理很简单,因为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不是制定法律的基础,而是需要改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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