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反“性骚扰”不能只是纸上开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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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20: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作者:邓海建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令人鼓舞。但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从自然到应然还需要更明晰的尺度和更详细的诠释,毕竟,缺乏可操作性的良法很可能只是“纸上开花”。
目前当务之急是确定“性骚扰”的含义。2003年5月,欧盟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这个概念普遍被接受。其实不管具体解释是什么,其价值底线是既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至于引起公民的“社交恐慌”。 其次是如何应对“性骚扰”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瓶颈”问题。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涉及隐私,其取证难的现状如何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个在我国通用的证据标准?在性骚扰的民事诉讼中,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性骚扰受害人的权利。 此外,反“性骚扰”还需要制度性防范:可以先在《公司法》、《劳动法》和劳动雇佣合同中率先具体体现,譬如董事会和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此设立内部检查制度,制定申诉程序等等;当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相关经验,比如政府下设一个类似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机构,专门处理性骚扰案件,它程序简单、没有高昂的收费、也不用请律师;也可以像台湾一样,成立“小红帽”这样的防性骚扰的互助组织。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未能对如何惩治骚扰者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尤其需要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罚则,不然,其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就都是零。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