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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别给患者的公平救济再出选择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11:38 红网

  作者:邓海建

  9月3日《新京报》消息:医疗事故司法解释有望出台,专家认为,目前相关条例制定的赔偿标准过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践中遇到多方面问题需要明确,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医疗事故司法解释的建议稿,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中。

  “用生命和诉讼赛跑”的医疗纠纷在媒体的社会新闻版屡屡上演,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赔偿之间越来越暧昧疏离,别说患者、纵使是法律专家想要在既定的事故中找到最合理最公正的制度救济怕也是一道颇有难度的选择题:这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的“二元化”: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奇怪的是:按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依《条例》,患者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依《解释》,赔偿数额较高。因此,标准差异往往导致案件事实相同而赔偿结果迥异。

  可是,一个普通的患者,在信息不对等的事实面前,他知道如何选择自己的权利救济呢?当制度成了“一个将军一个号,各吹各的调”时,我想起莎士比亚在《李尔王》中的一句台词:“当我们降生时,我们为跨进他们所设计的伟大剧台而哭泣”,这“伟大剧台”就是“制度悖论”:是基于对制度小集团化利益分解后的自圆其说。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患者到底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当其冲的已不再是什么意识啊主义啊之类的问题,而是我们给患者

维权
罗马
大道扫了多少制度的障碍、架了几盏方向的明灯。

  赔偿标准的“师出多门”表面看是个数字问题、顶多是制度的自我纠结,但其实质却是政府责任和行政保护对患者的“冷酷到底”。医疗事故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而是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的个体成员同处于优势地位掌握更多主动话语权的

医院在不平等地位的前提下产生的争议。正因为这样,近百年来国际医患纷争处理机制大多不过多地强调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抽象理念,而是更多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好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指日可待,但这仅仅只是制度性的修补,要防止那些“搭便车”的衍生性行业法规给患者维权出难题我们还需有更大作为。

  美国政治学者当斯曾用“理性的无知”来阐述出现“制度悖论”的机制,其实,制度悖论也好、权利救济也罢,大抵还是形而上的,作为患者,我们真心祈祷:别给患者的公平救济再出选择题,就让本就处于权益弱势的患者的救济之道九九归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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