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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撇开“医院救人”看献血挨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22:12 潇湘晨报

  作者:江哲

  云南省卫生厅对“献血救人”的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给予6万元的经济处罚,而且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拒不撤销处罚(9月13日《中国青年报》)。我以为,若说云南省卫生厅将患者的生命置于法律之后,未免不合常情。以常情而论,只有见利才会忘义,云南省卫生厅大可不必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背上“无视人民生命”的骂名。

  如何看待医院“献血救人”反遭处罚,我认为不妨撇开其中的“救人”二字。孕妇阮怀莲因医生的献血而得救,这是一个事实。但这个事实能否证明该医院就是“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呢?不管该医院怎么自我表白,患者家属如何感激,从报道来看,显然并未得到云南省卫生厅的认可——其“调查情况”透露:“医院没有考虑经济利益的因素”、“没有及时请求昆明市血液中心支援”、“医院只考虑了个体利益”。可以从这些字句中揣测出什么呢?两个字:利益。这也许就是云南省卫生厅决定对东川区医院进行处罚的决定因素。

  东川区

医院卢新华“无偿献血”200毫升,这在卢新华是无偿的,而对孕妇阮怀莲是否无偿呢?相关报道却语焉不详。但以常识而论,不应是“无偿”的,中国只有无偿献血,尚没有无偿用血——无偿献血与有偿用血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个利润空间;而东川区医院也强调“没有乱收费”,“没有乱收费”就是“按规定收费”了,200毫升血“按规定收费”要收多少费呢?至少在这里,医院是获得了私利的,亦即省卫生厅所指的个人利益,而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整体利益也就被损害了。

  利益分配有分配的规则,这个规则一般总是隐蔽于公众的视线之外。那么,云南省卫生厅对东川区医院的这个处罚,在“外人”看来有违人道,在局内人看来,则未必不是违规者的罪有应得——事实也正是如此,昆明市血液中心就明确表示支持这样的处罚。

  事情发展到现在,这一局医疗机构内部的利益博弈已经“战罢两匣收黑白”。但是显然,这样一个事件并没有引发对现行献血制度的反思。而我要强调的是,无偿献血与有偿用血的不对称在

医疗体制内部制造了一个利益分配空间,同时令无偿献血失去了道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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