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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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4:34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林昱)昨日,包头市青山区刘先生致电本报询问:农民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先生说,他从1998年外出务工,几年里大多是在建筑工地上干活,但从没在领工钱时缴纳过个人所得税。今年3月份,他到包头某私人建筑工地打工,从事建筑作业。据包工头讲,工资要到工程结束时结算,而且扣个人所得税。刘先生十分疑惑,只听说过城市上班
对此,记者采访了包头市昆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邬法官。邬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且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与城镇居民一样,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采取分类税制模式,农民工取得收入的涉税缴纳按不同情况,各有相关规定。鉴于农民工打工的建筑业普遍未设立会计账簿或不能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工程承包人已经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含农民工应缴纳的税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农民工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农民工也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