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连杀4人案终审判决考验法官智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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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4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高一飞) 王斌余一审被判处死刑,即将进入二审。根据目前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死刑案件,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同时在二审程序中核准死刑,所以,对王斌余的上诉进行审理的法院将最终决定王斌余的命运。 王斌余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是因为他杀人的后果严重,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大家
从王斌余连杀4人、重伤1人的后果来看,虽有自首和激情杀人的酌定从轻情节,如果判处极刑,不能说是一个错误的裁判。但是,法官是否将如陈兴良教授所“希望”的那样,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认定激情杀人这一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将“王斌余案能作为一个在极度激愤下杀人不判死刑的判例确定下来”(陈兴良教授语);通过此案的处理来表达底层农民工“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的愿望,这就考验二审法官的勇气和智慧。 之所以说这是一种考验,是因为此案存在自由裁量情节上的极大的矛盾:一方面,杀人的后果极其严重,“里面虽然存在激愤,但杀的不是直接导致他产生义愤的这个人,这在刑罚裁量上就会大打折扣”(陈兴良教授语);另一方面,王斌余及其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境遇又非常令人同情,人们希望通过这一案件的判决,表达出一种社会的价值观,进而改善这部分人的状况。 王斌余案件的处理,万众瞩目,人们除了关心王斌余本人的命运以外,同样关注的是国家和法律对待各种人、各种利益的态度。法官如果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使社会所期望的各种公正得到平衡,作出使各方都相对满意的裁判,这确实考验法官的胆识和智慧。当然这不单纯是裁判王斌余是否维持死刑这一结果,也包括裁判者给出的适当的理由。不管审判结果如何,历史给了王斌余案的二审法官们一个难得的机会,人民等待着富于智慧的裁判。 相关专题:民工讨薪不成怒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