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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王斌余案:律师建言立法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8:09 法制日报
关注王斌余案:律师建言立法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资料图片:王斌余的父亲王立定到看守所看儿子,这可能是他们父子俩最后一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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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王斌余案:律师建言立法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资料图片:4个家人突然消失了,苏志刚的妻子和母亲难以承受这样的打击,但他们“最恨”的不是凶手王斌余,而是包工头陈继伟和吴新国。



  本报讯 (记者 姚芃) 王斌余讨薪受辱,一怒之下手刃4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巨大轰动,同情与各种反思震荡着千千万万百姓的心灵。素以关注公益事件而在律师界和新闻界闻名的湖南律师刘大华,今天致信法制日报报,提出了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立法建议。

  制度和法律的缺失使立法成为必要

  刘大华在谈到立法的必要性时说,这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任,可能也不只是被杀者的责任。应该说,更是制度的缺位,法律的遗憾。既然我们用民法、劳动法及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遏制这类丑恶的社会现象,就应该考虑用刑法来调整。做法是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薪酬罪”并制定相应司法解释。

  提升至刑法调整范围符合刑法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拖欠劳动者工资薪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并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将它提升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实现了社会危害性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相统一,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宗旨。

  刘大华表示,就立法的可操作性而言,他经过反复论证,充分考虑了在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中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初步设计了比较切实可行的立法思路。该思路力争做到既不扩大打击面,又不激化社会矛盾,同时又能较有成效地整治这种社会恶疾。

  刘大华已将自己的立法建议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呈递,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相应重视。

  附:刘大华的法律条文建议稿

  一、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中第二百二十四条后面增加“拖欠工资薪酬罪”一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中,恶意拖欠他人工资薪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针对刑法“拖欠工资薪酬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下述司法解释:

  1.恶意拖欠工资报酬,是指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发放他人应得的全部或部分劳动报酬,经两次明确的追讨,延误发放工资时间60天以上;或延误发放工资30天以上,被延误对象超过30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或提供劳务的人通过实际劳动依法产生的应得工资报酬,不包括病、产假等福利性工资待遇及工伤赔偿、误工补偿等。

  第一款所称部分劳动报酬,应达到劳动者每月全部劳动报酬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按月累计达到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以上。

  第一款所称延误时间,从应发工资之日的次日起算。劳动或劳务合同和企业规章均未规定发薪日的,本月工资发放日为下月的最后一日。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a.恶意欠薪后逃逸;b.恶意欠薪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c.恶意欠薪额总计超过20万元;d.恶意欠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有下列情形的发生拖欠他人工资的,不得视为恶意:

  a.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已经因资金短缺停止正常运转且确无任何支付能力的;b.自然人经济困难,除生活必需品及必需生活费外,没有任何奢侈用品及富余资金的;c.有劳动合同争议或劳务合同争议,经仲裁或诉讼确认该争议存在且构成合理抗辩的。d.工资报酬约定不明的部分或虽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发放工资时就少发的部分工资,控告人没有明确提出异议的。e.具有其他合理的抗辩理由的。

  4.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不视为拖欠工资的合理抗辩理由:

  a.第三人欠款致使被控告人一时性资金困难;b.被控告人经营亏损;c.被生效仲裁裁决或诉讼判诉确认的可以抵消拖欠工资的部分,少于拖欠工资的二分之一,且扣除可抵消的部分仍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5.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报案,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侦查;决定不予立案的,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告知控告人自行起诉。

  a.有证据证明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b.有证据证明控告人明确催讨工资薪酬,或对工资薪酬明确提出异议并要求补足发放,达两次以上。

  6.满足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控告人已充分掌握被控告人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证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法院不得以“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为由”拒绝受理。

  7.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可以组织当事人就民事责任部分先行调解,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得就民事部分单独作出判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遵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解决其与被告的其他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以劳功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8.被告人在法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已充分补发所欠工资及足额赔偿损失后,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9.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被控告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相关诉讼的,可凭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通知书或诉讼立案通知书申请中止刑事诉讼程序,待仲裁裁决或诉讼判决生效后恢复。中止期间,如已对被控告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收取的保证金不得少于所拖欠工资的两倍。

  10.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告知控告人可以就拖欠工资、滞纳金、赔偿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1.被告人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诉讼成本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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