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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2000元个税减除标准仍然过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11:38 燕赵都市报

  9月27日,广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在北京举行。听证会的几个焦点问题是:1500元减除额是否偏低、一刀切还是按地区区别对待、确定减除额是否应考虑家庭供养因素、确定减除额是否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其中围绕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定为1500元是否科学的争论最为引人注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他们的报告中要把减除额定为1500元,是按每个纳税人负担1.5个人来计算支出的,现在看来不太科学,还可以再高点,但不宜超过2000元。

  在我国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小税种,不到税收总量的7%。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元,其中65%、也就是1105亿元来自工薪阶层,这说明我国普通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负担了本来具有调节财富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富人少缴个人所得税已成了不争的事实。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我不知道这个人均消费支出包不包括住房、医疗和教育支出,但我想绝对包括不了住房支出的,假如其中包括住房,这点钱恐怕得几十年不吃不喝也买不起一套四五十万元的房子。

  一些专家已经指出,“综合费用扣除”指的是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起征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而非扣除全部生活费用支出。其作用是免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税收,让纳税人具有真实的纳税能力。我就想不明白,为什么个税减除额只考虑最低生活费用,而不考虑“实际负担”?

  这个实际负担就是如今的社会背景下,高企的

房价、教育和医疗支出。显而易见,月薪即使三千元的工薪族,面对房价,仍然感到负担沉重,而且还将面临着巨大的教育和医疗支出。那么,为什么个人所得税就不能为工薪族“解套”,减轻他们的负担?

  而且,个人所得税回避了收入形式,仅对货币收入征税,造成了税收不公。体制内的人享受着公房、公费医疗等福利,却无需对此缴一分钱的税。体制外的人享受不到福利分房等非货币收入,自己辛辛苦苦挣的工资却在按规定缴税。这是不是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近年来,由于住房、医疗、教育的市场化,使得普通民众不堪重负,苦不堪言。那么,个人所得税就不能无视这种社会现实。笔者建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高收入群体,如果将年薪10万元作为高收入标准的话,那么个税扣除额就应该在8000元。道理很简单,国家如果向老百姓征税,也得看看老百姓的“碗”里是“肉”还是“汤”。

  如果个税扣除额提高后,国家财政觉得钱不够了,也可以再从富人的荷包里掏,什么遗产税、赠予税、奢侈品消费税,都是可选之策。别的不说,安永最新一份研究报告预测说,到2015年,中国奢侈品销售额将突破115亿美元,如果开征50%的奢侈品消费税,那时就是近500亿元的财政收入哪。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当民众还在为教育和医疗而勒紧裤腰带,还在为自己的基本住房而节衣缩食,也就是说,民众的个人收入,还没有完全保障“生存和发展”的时候,国家就不应该把个税减除额定得过低,就不应该向中低收入群体伸手征个税。(吕小骊)

  相关评论

  混淆零税率与免征额有害公民权利保障

  全国人大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27日在京举行。本次听证会公开、透明,媒体多报道为:“从推动民主立法来讲,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而放在制定个税免征额角度而言,则实质意义很大。”

  笔者为立法的民主化感到高兴,但是也感到纳闷的是,为何这么多人对于“个税免征额”误读?在笔者看来,无论1500元还是民众建议的更高数额,都不是纳税意义上的起征点,其实质是零税率的适用点。笔者认为,将零税率误读为起征点,是相当有害的,甚至会危害我们宪政的基础。

  理由很简单,我们宪法规定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从起征点的意义上,收入在此数额下的公民不纳税,那么这些公民是否违宪呢?如果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来看,这些公民是不是权利不完整的公民呢?因此,免征额的概念其实是危害我们宪政基础的,易形成对于低收入公民的歧视。而零税率则很容易解决这个问题,低收入公民并不是不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而是因为国家考虑到其收入水平,而对其适用零税率。这样让我们明白这些低收入者,也是完全权利的公民,同样享有

公务员和国家机关的尊重。

  其实,即使收入在“免征额”下的公民也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他们消费、购买商品,实际上承担了商品上的流转税,只不过这是一种间接的纳税,不为人们普遍认识罢了。因此适用零税率的个人仍然是国家的纳税人,依然是所有公务员的衣食父母。

  再来说说“个人所得税抵扣额”,其实这是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的误读。所谓“抵扣”,常常用来指本不用纳税的部分,如个人将自己的资产用于投资而不是消费,则国家将投资的数额从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中扣除,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抵扣。将适用零税率的收入部分误读为抵扣,会使人们对于真正应该抵扣的税前收入产生误解,而不能主张权利。

  笔者希望在个人所得税立法时要明晰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合理,真正体现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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