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房维修基金监管的建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7:20 北京市政协网 | |||||||||
第 0355 号 案 由:关于北京市政府房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监管力度的建议 内 容:
问题: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层出不穷。近来,常有开发商与业主因公共维修基金收缴及其使用情况不明而发生纠纷的事例见诸报端。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基金且数额较大,但该笔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都不明了。分析:为规范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及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明确了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必须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栋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住宅维修基金。如由开发企业代收的,开发企业则应及时交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为管理。待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房屋管理企业代管。实践中,常出现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代收之后不及时交到小区办,或擅自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是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无法知道该笔款项的使用情况等诸多问题。广大业主的权利无从得到保障。建议:为保障公共维修基金真正能做到专款专用,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该项基金的监管力度,设立专项帐户,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款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该款项真正用于小区公共维护与建设,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 提案督办情况: 提案由黄承祥、陈建生副主席牵头,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2005年5月17日黄承祥副主席和28位委员,到市建委针对“住宅维修资金监管”问题进行座谈,并进一步提出了五点建议报送市政府。针对提出的“完善监督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对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行审计”,“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在资金使用中的地位”、“将基金的归集、管理及使用的情况在网上公开供市民查询”等五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建委认真汲取委员意见,充分考虑各方要求,采取了具体措施。一是完成了《北京实施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其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已于9月7日在首都之窗、市政协等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选择了怀柔、宣武、丰台的三个小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试点。二是开发了住宅维修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市民从8月下旬可以上网查询自己交纳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三是从7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公告》。要求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将滞留的专项维修资金与今年9月1日前汇缴到指定银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将视为挪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