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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转型期的法律要紧密联系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09:15 南方都市报

  社论

  广东省今年颁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农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行为给出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今后广东农民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进入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在《办法》出台以前,农地转非农市场用地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政府征地。然而在城市化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促使土地流转的市场力量难以阻挡,在无法进入统一土地市场的情况下,大量隐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用,成为无法忽视不能否认的巨大事实。据统计,珠三角有超过一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

  隐形市场也好,违法违规也好,对过去已发生行为、对现在已存在事实,《办法》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合法性追认。同样,以《办法》为法律的护身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未来必将更顺畅更充分地释放其潜在市场价值,值得期待。

  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来看,在原有法规下,集体共有土地产权不清,“实际控制者”(即少数村干部)在使用土地流转权的过程中监督缺位,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无保护的伤害。《办法》虽然未能从根本上厘清土地转让权和所有权,但它规定农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征求村民同意后才能报批,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办法》关于土地收益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及简化了农地入市程序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有利于市场和政府的各自归位。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自《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再次困于所有制瓶颈,难以突破。将《办法》放在更长远的时空背景,广东省的这次尝试在其现实意义之外,更有其可以标识的符号意义可以解读,并且让人振奋。

  首先,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经济解说和法律定义长期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办法》向落实农民土地转让权乃至所有权的方向逼近了一步。虽然更清晰的、落实到人头的土地转让权还比较遥远,但这一次逼近仍然带有打破混沌的意味,让人期待事情的发展能够以此为新的起点,向清晰合理的大方向上继续倾斜、再谋突破。

  其次,在政府民间同心建设法治的此时此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应该引起我们对法律现实合理性的反思。应该说,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之前,在法律的至高尊严之上,必须还要确认的就是法律的现实合理性。实际上,只有合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普遍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拥有真正的尊严,才拥有其内在的强大执行力。

  回顾《办法》出台的背景,农民渴望切实拥有土地转让权、土地时常需要正常的土地交易、学界和商界呼吁规范落实土地所有权,这些都确凿证实了解放农村土地市场价值的必要。其实完全不必追究它“超前”还是“滞后”,一部呼之欲出的法律,不管是来自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还是对现状的需要,都是一部让人称赞的法律。也不必较真《办法》所暗含的所有制特征,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转型时代,法律必须紧紧地与现实现场、与社会变化联系在一起。法律当然不可以一日三变,但是法律必须要尊重社会现实中汹涌的真实的力量,必须要尊重发展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

  早在《办法》出台之时,已经有媒体将它评价为“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土地流转改革”。真正的改革总要从执行开始。如何在新法律下监督可能出现的政府违规,如何处理《办法》与其上位法《土地管理法》之间的冲突,都是需要持续关注的议题。然而《办法》所指明的方向,落实农民土地转让权所有权的方向,却是不能回头的,因为那是农民的渴望,那是保护他们利益的唯一的、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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