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霸权底气十足 业主权利兑现面临重重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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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11:18 新京报 | |||||||||
“本来管家是为主人服务的,现在管家把家都占了。”北京裕瑞轩小区一位业主的这句话,讲出了现今物业管理中许多业主的无奈与尴尬。该小区和原物业公司的合同到期,业主招聘的新物业前来服务,老物业以某些物业费未能收齐为借口,拒绝撤出,一副不管你乐意不乐意,我要为你服务到底的架势。(《新京报》10月2日) 从道理上讲,业主既然是花钱请物业公司来服务的,业主是“主人”,物业公司是
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城市,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换物业,为首的业主被黑恶势力恐吓甚至打伤的事情屡有发生,物业公司为你服务俨然成了一种霸权,“仆人”高高地骑在“主人”头上拉屎。 这种服务霸权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在物业管理中,尽管理论上承认“主人”种种神圣的权利,也规定了“仆人”种种的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技术操作中,“主人”的权利被稀释、被挟持、被屏蔽、被蚕食。首先是你买房的时候,开发商以业主管理机构还未健全为理由,给你搞“拉郎配”,指定一家物业公司为你服务,你别无选择。虽然你也被告知,这个物业公司只是“暂时代理”,一旦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完全可以选一家物业费更低、服务更好的公司,原来的物业,好比“看守内阁”将自然退出。但是哪个业主一旦较上劲,会发现“暂时代理”的服务机构是那样顽强。首先你的选择权和所有业主的选择权捆绑在一起的,要集体行使才能有效,你对物业公司不满意,他会告诉你,你是极少数。但极少数的不满意汇集成多数时,人家又会或明或暗给业主行使权利设置重重障碍。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业主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非常有限。 即使前一阵全民讨论的《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炒物业公司作了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在小区住房空置率很高的今天,这个门槛有点高了。而且在业主自我维权中,法律和政府提供的保护也常常缺位,使业主处在与物业公司很不平等的弱势地位。 就拿上文所说那个原物业公司拒绝撤出的理由来说,是很滑稽的。少数业主拖欠物业费,是个人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这和业主集体行使权利是两种法律关系。 如果在技术层面上,不为一种权利兑现扫除重重障碍,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而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服务的霸权将自然滋生,一幕幕“奴才欺主”的故事就会上演。 □十年砍柴(北京记者)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