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贼勾结案”岂能封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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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康劲 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10月9日上午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与外界的广受关注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前往采访的国内30多位记者,不仅被拒之门外,而且被“请”进法院的阅览室看了一个半小时的杂志(《重庆时报》10月10日)。
原本理应公开审理的“警贼勾结案”,现在突然间变成了“封闭式审理”,实在令人费解。面对记者们的采访请求,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位自称被“授权”的负责人对记者讲:“这是一起异地审理的大案要案,等案子有结果了,一定会告诉各家媒体。” 如此解释,表面上看“彬彬有理”,但实质上却大有“猫腻”。不知从何时开始,但凡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在公开审理时,总是要对记者采访和公民旁听设置重重障碍,法定的公开审理程序,被强行或巧妙地变成了封闭审理。如此封闭审理俨然成为一条司法审判工作中的潜规则。 有学者为类似的司法潜规则下了定义: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这些办案规则与程序未经权力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 如此封闭审理显然违背了公认的“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有两层含义,首先是诉讼过程的公开,包括庭前、庭审和审后公开;其次是向公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审判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法庭审理拒绝记者采访,限制公民旁听,在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进行,可以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减少干扰,便于法官的独立断案,二是规避监督,便于审判机关的暗箱操作。前者体现着法官对正义的坚持,后者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通过暗箱操作可以避重就轻、重罪轻判,甚至暗渡陈仓,放弃对一些重要犯罪事实的严肃追究。 就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的审理来说,虽然采取了“异地审理”的措施,这里的“异地”,实际上并没有超越管辖范围。作为审判机关的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上级法院是成都铁路中级法院,而成都铁路中级法院又归成都铁路局管,可见,不论是涉案嫌疑人所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还是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其最终的上级单位都是成都铁路局。在这样一个典型的“自己人审自己人”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即使全面公开,尚会遭到一定的质疑,封闭审理只能加重舆论的不信任感。(来源:广州日报) 相关专题:成都部分警察勾结小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