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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拿烟头烫14岁小偷 要他长什么记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38 人民网-江南时报

  作者:木木

  前天,一位市民在中央门抓到一个小偷,小偷是一个十几岁的男孩,尚不够法律惩戒的年龄。气愤之余,这位市民用烟头在小偷的手背上烫了几个疤,让他长长记性。一旁围观的市民一起为这种“暴力”喝彩,因为大家都对小偷恨之入骨。一位围观的老教师出面制止,竟然遭到众人反诘。大家都说,很多外地小孩被成人操纵,四处偷窃,他们都被偷怕了,
而且,这么大的孩子即使送到派出所也就是教育一下,法律并不能拿他们怎么样。所以,失主教训一下小偷也是出出气罢了,并不会拿小孩子怎么样?用烟头给他手上烫个疤,让他接受一个教训,下次“伸手”就不会那么“快捷”了。

  南京师范学院大三学生颜小姐:小偷固然可恨,但是当街用烟头惩罚,好像太残忍了吧?大家不妨将心比心,如果是你的孩子你能下得了手吗?旁边还有那么多人围观,就像耍猴一样,这样带有侮辱性的行为更加恶劣。我们不能因为孩子做错了事情,就可以用错误的行为去对待他。我也被小偷偷过,也和市民一样痛恨小偷的这种不齿行为,但我绝对不会采用过激手段去对付一个孩子。可能正是因为法律不能对未成年小偷做出市民心中期望的宣判,所以,他们才会采用这种发泄手段表达自己对小偷的痛恨。这是否说明我们的法律还存在空白呢?希望相关法律能尽早出台,以保一方平安。

  南京市方家营28号周女士:我在一年内曾经被小偷“光顾”过8次,手机、钱包加在一起有七八千元的损失了。关键是包被偷了,身份证要重领,家门钥匙要重配,手机换了号以后还得挨个通知亲戚朋友,麻烦大很了。所以,相信不止我一个人恨死小偷了,恨不得把小偷一口“咬”死。现在不少小偷都是孩子,在他们这个年纪不是坐在课堂里读书,而是被人操纵着在街头行窃。最应该受到惩戒的不是这些孩子,而是幕后指使者。拿烟头烫小偷固然不对,但是不这样做不足以平民愤。有时候,在法律界限的边缘不能制裁的前提下,采用市民认可的惩处手段也是必要的。

  南京市瑞金北村小区606室韩先生:小偷确实可恨,尽管那个被烫烟头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不能对小毛贼进行惩戒的前提下,当街“修理”一下也是能够理解的,这是“市民法庭”的宣判,也是正义的声音,正所谓“伸手必被捉”嘛。在

伊拉克和柬埔寨,可能上午抓到小偷,下午就会处死,法律惩治非常严厉。正因为严厉,所以那里是没有小偷的,“夜不闭户、路不遗失”。我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小偷的惩治太轻了,不足以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刘洪主任:首先这个做法是不恰当的,如果这个小偷未满14岁,这位市民的做法可能还会触犯“未成年人法”。法律规定,抓住触犯刑法且未满14周岁的孩子,一是送派出所接受教育,二要通知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用烟头烫手背,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权利。旁边围观市民的喝彩,只能说明市民的法制观念淡薄。这种带有侮辱性的惩罚其实是在用一种违法行为整治另一种违法行为,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可能这种违法行为比小孩子的行为更加恶劣,造成的影响更坏。当然,如果未成年人是被偷盗团伙控制的,那就应该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用法律手段惩罚教唆犯和幕后指使者。但无论如何,不能对孩子进行体罚。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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