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一起引发省委书记关注的招商引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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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9:10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作者陆沪生 为江西经济起飞,也为造就诚信有效的投资环境和安定有序的法制环境,江西省委书记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建柱同志十分关注司法公正问题。最近,浙江籍投资者、江西翠微峰自然森林公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小龙的一封投诉信,就引起了孟建柱同志高度关注并亲笔批示,此案现已由省高院复查。
(一)招商引资“土政策”事与愿违 唐小龙在上海等地多年经营房地产开发等主业,事业有成。2003年2月,江西省组团赴沪大规模招商引资。宁都县政府翠微峰管理委员会(和宁都县旅游局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利用这个机会和唐小龙以及上海森洋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森洋美公司”),三方签订了《联合开发江西省宁都县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合同》。 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是宁都当地著名名胜,总面积7,858公顷(118,000亩),生态环境优越,遍布文化遗迹,风景秀丽宜人,1995年评定为江西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对其实施保护性开发为宗旨,三方《开发合同》约定共同投资组建江西翠微峰自然森林公园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森林公司”),经营期限不短于50年。政府“管委会”投资入股的是“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整体资源”,占“森林公司”总股本10%;唐小龙和“森洋美公司”则于50年内分别以现金方式分期投资入股1.5亿元和5,000万元,各占“森林公司”总股本的67.5%和22.5%。 如此宏大的规模和远景,无疑被视为宁都县招商引资一大成功亮点,江西各大媒体当时也都作了醒目的报道。然而时至今日,由于三方《开发合同》履行中因宁都县旅游局(即“管委会”)此前在翠微峰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兴建宾馆别墅的违法行为引发矛盾,上级政府部门在查处县旅游局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否定了《开发合同》的合法性——根据江西省建设厅的要求,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于今年3月9日作出了对宁都县旅游局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报告中同时也指出,由于宁都县政府“违法出让经营权”,“森林公司”主体不合法,“应予撤销,宁都县人民政府应收回翠微峰风景名胜区的经营和管理权。宁都县旅游局建设的宾馆和别墅如果没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补办了合法手续后”,也不得转让给“森林公司”。 不难想见,“森林公司”一旦被撤销,唐小龙和“森洋美公司”已经投入的巨资将如何善后,损失能否挽回,对当地政府而言又将是一道“解铃还需系铃人”的难题。 宁都县实施的“先上车后买票”的“招商引资灵活政策”,是使唐小龙这样的外地投资者身陷僵局的症结所在。所谓“先上车后买票”,实质上是置国家和江西省关于土地、森林、风景名胜区以及开发建设等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于不顾,擅自以国家和集体资源引资金、上项目,越权开发造成既成事实后,再谋求合法性的“过关”。这种“天高皇帝远”的“土政策”,基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心理期望,背离依法执政要求,削弱法制权威,败坏政府形象,潜藏着极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唐小龙等现今的境遇就是活生生的例证。 宁都县旅游局越权兴建违章建筑,却要“森林公司”为它“埋单”,同样也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 (二)违法建筑埋藏下隐患 2002年7月15日,宁都县旅游局和赣州市新趋势工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赣州市新趋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趋势”)签订了一纸《宁都县旅游局招商引资兴建八峰台度假村合同》(简称《度假村合同》)。其中约定,“新趋势”一次性投入200万元并负责工程施工(“自带或指定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建设装修”),为旅游局建设八丰台度假村主楼(约1,200平方米)和客房建筑群(约1,350平方米),2003年1月28日之前竣工,交付旅游局使用。经质量验收和审计结算,旅游局在两年内偿还“新趋势”投资款。如两年内未付清,“新趋势”享有度假村和八峰台景区门票收入的60%收益权。而且,“新趋势”将保管“八丰台度假村的《房产证》”,直至旅游局付清其投资款。 这份有悖常理、令人疑惑的合同,更像是一份对“新趋势”而言无利可图的“借款合同”。它“投资”200万为县旅游局建造宾馆别墅,难道仅仅只是为了旅游局偿还同等金额? 当然不是。同年7月20日,“新趋势”以“发包人”身份,与宁都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宁都二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后,是“宁都二建”全额垫资建成了宾馆别墅的主体结构(各一栋)。号称“投资方”的“新趋势”实际上并无自有资金投入,而是“借鸡生蛋”,“中介”牟利。而如果《度假村合同》中关于旅游局届时不能“还款”的预见成真,“新趋势”又将享有度假村和八丰台景区门票收入60%的收益权,可谓两头得利,“旱涝保收”。 姑且不论“新趋势”和县旅游局究竟什么关系,何以凭空做成这笔“无本买卖”,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县旅游局和“新趋势”围绕《度假村合同》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先上车后买票”的口号之下,而且至今也没有“买票”。它们没有政府土地批文,没有土地使用证,没有立项报告,没有建筑规划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工程项目报建、报监和招投标程序,没有国家森林公园主管部门的批复,没有省级风景区主管单位江西省建设厅的批复。国家的《土地法》、《建筑法》、《规划法》、《招投标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统不在宁都县“招商引资的灵活政策”话下。 (三)“投资者”纠纷由来纷乱 至2003年2月三方《开发合同》签订,按其中约定,县旅游局两栋占用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土地的违章建筑,被纳入了“森林公司”经营管理范围。 注册资金1500万元的“森林公司”成立不久,于2003年6月6日向“新趋势”发出了附条件要约通知,告知“森林公司”已出资购进八峰台景区,要求“新趋势”终止与县旅游局签订的《度假村合同》,“建设项目也请从即日始停工,有关建设项目由我公司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结算,我公司根据贵方实际支出,经审核后予以支付”。 “森林公司”发出这一通知的依据,主要是《开发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即“2002年前由旅游局、翠微峰管理委员会经营的项目及有关设施由发展公司出资收购,纳入发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收购所需资金则由唐小龙和“森洋美公司”出资解决。 正如“森林公司”和县旅游局宾馆别墅都是“土政策”造成的法律上的混沌状态的产物,“森林公司”的通知也不具备在法律上成立的条件:第一,县旅游局与“新趋势”签订合同、“新趋势”再与“宁二建”签订合同、“宁都二建”全额垫资建造宾馆别墅,都不在2002年“前”,而是在2002年“内”,且这一项目2002年“内”尚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也不可能已由旅游局和“管委会”进行“经营”。所以,按照《开发合同》,它们不属于“森林公司”的收购对象;第二,更为关键的是,即使宾馆别墅属于收购对象,“森林公司”也不能向“新趋势”,而应该向按“土政策”和《度假村合同》拥有宾馆别墅所有权的县旅游局或“管委会”发通知,并向县旅游局和“管委会”支付收购款。这也是《开发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约定。换言之,既然“新趋势”不是宾馆别墅的建设方和所有人,“森林公司”向其所发的收购通知,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意义;第三,应当由县旅游局向“森林公司”转让的景区建筑物,不能是违章建筑,否则本身就是违法交易。而如果转让违章建筑是《开发合同》条款约定的题中应有之意,则相关合同条款只能视为无效,不应履行。 但是,在特定的混沌状态之中,这一无效通知以及无效的《开发合同》,以后却都成了“新趋势”通过诉讼向“森林公司”主张债权的证据。 “土政策”下的一个莫名其妙的债权债务锁链,就此开始套住了“森林公司”——宾馆别墅建设方和所有人县旅游局不向所谓“投资方”的“新趋势”偿还“投资款”,身兼“发包方”的“新趋势”则不向施工方“宁都二建”支付工程款,却由“新趋势”出头,向“森林公司”索要所谓“投资款”。 令“森林公司”心寒的是,真正的债务人县旅游局和“管委会”,非但不以此为非,而且转嫁债务之心已显露无遗。它们积极配合“新趋势”,以建设方的身份委托江西德龙东升会计师事务所,对宾馆别墅造价进行了结算审计,并提供给“新趋势”,作为向“森林公司”索款的具体数据。 “森林公司”如梦方醒。它的回答是,县旅游局和“新趋势”的《度假村合同》、“新趋势”和“宁都二建”的《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均属无效合同;宾馆别墅是违章建筑,不包括在“森林公司”投资范围之内;其曾向“新趋势”发出的附条件收购通知,属不知情下的重大误解;工程价款也未经“森林公司”认可。所以,“森林公司”不能为此承担经济责任。 由此,“森林公司”迎来了一场不可思议的诉讼。 (四)司法疑团有待破解 2004年11月,“新趋势”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森林公司”立即偿付其为宁都县旅游局建造宾馆别墅的“投资款”169万余元。《度假村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发合同》、“森林公司”曾发给它的通知,这些或无效或互不相干的合同和要约文书,居然被“新趋势”捏合在一起作为起诉依据,而赣州中院居然也毫不分辨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应诉讼主体,径直立案受理并开庭审判。 同年12月,赣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新趋势”的诉讼请求。“森林公司”不服,遂向江西省高级法院上诉。 今年5月10日,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驳回“森林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的两份判决,给唐小龙留下了一连串难解的疑团。由于诉讼双方交锋激烈,法院判词繁复冗长,一一道来颇费篇章,只举其中核心问题,便可一窥奥妙。 这个核心问题,就是此案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通俗地说,就是谁应该是原告,谁应该是被告,或者说“新趋势”有无资格向“森林公司”索还所谓“投资款”? 显而易见,无论“土政策”之下的《度假村合同》是否有效,被告都只能是宁都县旅游局或以后接续其对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权的“管委会”。它们是和“新趋势”签约的一方合同主体,是两栋违章建筑的建设方和“所有人”,也是这一违法建设项目的原始发包人,更是向“新趋势”借款的债务人。这些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脉络清晰,环环相扣,最初和最终的环节都在它们。而“森林公司”却与此毫不相干,完全不具备成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此案审理期间,“森林公司”坚持应将宁都县旅游局追加为被告的主张,但法官不予置理,判决书对此均只字未提。 同样显然易见的是,无论“土政策”之下的《开发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其中约定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都只能是“管委会”和“森林公司”。如果“管委会”认为“森林公司”不履行收购违章建筑的义务构成违约,那么,此案的原告就只能是“管委会”,“新趋势”没有资格充当原告。 但是,“新趋势”尽享“地利人和”,县旅游局、“管委会”和它高度默契,在它的背后躲藏了起来。实现了两级法院确认“森林公司”为被告并判决其向“新趋势”还款的目标,它们各得其所,相互庆幸。 两级法院如此判决的唯一理由,是“森林公司”曾向“新趋势”发过收购通知。这个牵强附会的理由,既不顾《开发合同》无效、因而“森林公司”按其中约定发出收购通知也无效,也不顾“森林公司”收购通知本身也超越了《开发合同》的限制性约定(即所收购的宾馆别墅应为“2002年前”所建并已“经营”),因而即使《开发合同》有效,“森林公司”收购通知也无效,更不顾“森林公司”收购通知发错了对象(即宾馆别墅出让权人应为县旅游局或“管委会”)。但就是凭借这个经不起推敲的理由,清晰明了的法律关系被人为地混淆,浅显通俗的法律常识被人为地复杂化,法院判决“张冠李戴”,一槌定音。 另一个事实也发人深思。江西省林业厅今年1月即下发文件,明确指出宁都县旅游局和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在国家森林公园征(占)用林地(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属“未批先占”的违法性质。江西省建设厅则受国家建设部委托,于今年2月发文,更明确地指出,宁都县旅游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宾馆别墅属于“违法建设”,“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此案二审期间,这两份文件都由“森林公司”递交给了江西高院法官,以再次证明县旅游局宾馆别墅确属“违章建筑”,进而敦请省高院从法理上确定违章建筑不属合法收购对象,不要强令“森林公司”收购国家主管行政部门已明令拆除的违章建筑,成为代人受过的“冤大头”。这一切,包括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今年3月《调查处理报告》,法官们心知肚明,却都置若罔闻。 二审判决之后,赣州中院又在执行中倾注了强力。今年7月20日,赣州中院将唐小龙及其妻在上海农业银行的两张存款卡和6张存单全部查封,唐小龙在上海的一处房屋和私人车辆也被查封。唐小龙对此莫名惊诧。他认为,退而言之,假定此案判决正确,执行对象依法也只能是“森林公司”,而不能波及股东或股东家属个人财产,这也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现在,尽管唐小龙已将投资宁都视为畏途,对两级法院判决和执行也满腹疑团,但因为省委书记的亲自关注,赣州市领导的重视,使他对这起招商引资纠纷案的最终“说法”又希望重生。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