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字诀防贪官外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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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2:35 新世纪周刊 | |||||||||
-撰文/彭波 中国的贪官污吏逃亡他乡,是近年来出现的中国反腐新问题。而在《联合国反腐公约》里,有对症下药的处方和治理 沉疴的猛药。 面临国内腐败官员携款潜逃躲避法律制裁的严峻形
势,中国立法机关10月27日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该公 约2005年12月14日生效后即施行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 外逃贪官催生《公约》 曾参与《公约》起草的中国法律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陈正云博士说,《公约》的出台有 着政治与法律的双重背景。从政治层面上说,近年来,高官携带大量非法资金潜逃海外而置身法外的现象,已引起了世界各国 的共同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打击腐败不应闭关锁国,而应跨国开放,“联网”共诛。 从法律上看,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不能形成反腐合力,就可能使贪官一旦出逃成功,就会长期逍遥法外。因此在联合 国框架内,制定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已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在此背景下,2000年,联合国宣布成立《公约 》特设委员会,并最终起草完成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恢恢天网疏漏尚存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梁淑英教授指出:“《公约》出台并非就万事大吉。其作用如何,还要看有多少国家批准参 与,各个缔约国的遵守程度等等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曲新久则强调,解决国际跨国犯罪的关键问题是跨国合作渠道是否通畅。据悉,中国现与2 00多个国家之间尚无引渡协定,所以各国都在呼吁联合国出面制定一部《多边引渡协定》。 但是,由于各缔约国多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竭力维护本国的法律制度不被修改,造成《反腐败公约》中大量条 款都是保护性条款和弹性条款。比如,导致国家间引渡难以执行的主要障碍为:被请求国具有绝对掌控权,只要其认为被引渡 人被缉拿回国后有可能被判死刑,或者无法保证公正审判,那么他就可以拒绝被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导致贪官外逃的主要 原因。 赖昌星之所以至今没有被遣返回国的原因,关键在于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而远华案的从犯中,已有14人被中方 判处极刑。一旦赖昌星回国,恐怕问题较大。所以,加方不同意遣返赖昌星,除非中国免他一死,但中方是无法接受这一点的 。 对于这种中西方司法理念的冲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邓宇琼建议,中国应该接受国际上的一些惯用做法,兼顾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她分析,一些外逃贪官钻法律空子,借用一次次的申请、驳回、再申请、再驳回,赢取时间。 上世纪80年代,中国曾成功解决一跨国外汇转移大案,既缉拿回了人犯,又押解回大量资产。当时的做法其实很简单,我们 按照该国法律程序,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打了一场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扎紧自家“篱笆院” 据曲新久介绍,目前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 未建立起对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 另外,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 容易被官员携款外逃钻空子。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 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 还有,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目前中国人办理因私护照变得越来越容易,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县(处) 级以上单位的人事公章足矣。而在一些试点地区,办理护照只需身份证明。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官员来说,找个公章自然轻而 易举。 现在制作护照和人员出境都归公安部门管理。一个人即使犯了案,但如果公安部门不列出“黑名单”并全国联网公示 ,那么办照也不会受到限制。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则执行“黑名单”制度,可以约束人们出境。一旦你有职务犯罪嫌疑,便被列 入“黑名单”,在办理出境手续时便会遇到障碍。 如此看来,反腐关键在于预防,想阻止贪官们的“前腐后继”,只有扎紧自家“篱笆院”,贪官外逃的路才可能被彻 底堵死。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