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有赖社会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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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3:02 决策杂志 | |||||||||
-乔新生 在中国政府发表的首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公布了各地法院判决情况。2004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 审结刑事案件644248件,民事案件4303744件,行政案件92192件。全国法院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为1 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
从表面上来看,中国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错案率并不高。但是考虑到中国法院的特殊结构,特别是考虑到司法实 践中存在着事实上的请示汇报制度,中国的司法机关错案率仍然令人触目惊心。 了解中国司法机关内幕的人都知道,一旦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是,由于法院 系统内部存在“错案追究制度”,一审法院为了防止出现所谓的“错误”判决,在判决作出之前,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到上诉 审法院请示汇报。这就意味着中国诉讼法上所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变成了一裁终局。真正由法院改判的裁判案 件,并不一定都是错案;而法院没有改判的案件,并不一定不是错案。有些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上下打点,在裁决书没有发出之 前,就已经知道了裁决的结果。只有那些没有打点到位的案件,才可能会出现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情况。因此,中国司法系统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缺乏透明度,法院内部系统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暗箱操作,让当事人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有些案件直 到当事人死亡都没有最终结果。 这种根据改判的数量来分析司法机关审判质量的做法,存在着太多的不合理性。要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将自己判 决的结果公诸于众,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发表意见。中国的司法裁决书说理性不够,中国的司法活动还缺乏必要的 逻辑性和公正性。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作出司法裁决,不仅不能说服案件的当事人,也不能说服普通公 民。 目前披露出来的大量事实充分说明,如果人民法院拒绝接受公众的监督,而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合乎程序”的 司法交易,那么,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将会越来越低。现在中国的司法系统内部官僚化严重,法院的领导人高高在上,对具体办 案人员指手划脚。特别是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不参与案件审理的法院院长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直接改判案件。这种令 人匪夷所思的司法程序安排居然能够长期保留下来,这样的司法机关如何能很好的体现正义的精神呢? 这几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动作不断,但每一次司法改革除了强化司法机关的权力之外,并没有达到实现公正的目 的。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有赖于全社会的监督,司法公正有赖于法官的独立办案。如果在整个法院系统内部仍然存在着严重 的官僚主义,如果上级法院可以随意改判下一级法院的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违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办 理案件,如果司法机关不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公众的监督,那么,中国的司法改革将误入歧途。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就像任何专业活动都可能会引起社会争议一样,司法活动同样会引起社会各种议论。 但是,拒绝公众监督,或者把“专业性”作为搪塞公众意见的借口,到头来只能会出现更多的腐败。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在增 加透明度的同时,彻底改革法官的选拔机制,建立有别于西方国家司法系统的“法官接受人大代表质询”制度。如果法官不接 受公众的监督,那么,司法系统内部的错案还会增加。只不过到那个时候,司法机关会建立另外一种错案的判断标准。 笔者建议,应当尽快取消司法机关内部的错案追究制度,将案件审判权直接交给审判庭,由法官独立审理案件。法院 的院长或者副院长完全可以由外行来担任,而真正能够独立办案的法院院长应当辞去职务,专心致志地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不克服中国法院系统内部的官僚主义倾向,中国的司法改革难以收到成效。-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相关专题:《决策》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