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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金勿忘“前车之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6:58 观察与思考

  -浙江杭州 舒圣祥

  同样是“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同样是权可遮天的管理机构,谁能保准住房维修金不像住房公积金一样被“挪用、挤占、贪污”?

  建设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
征求意见: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0月20日《北京晨报》)

  您知道买房要缴住房维修金吗?如果在未购房者中就此进行调查,我相信知道的比率可能不是很高。事前有媒体的调查表明,许多购房者根本不知道买房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少数购房者即使知道购买新建

商品房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但又对此不甚理解:既然
开发商
只是代收,那么就应该有个保障此项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不然仅是出具一张收费凭据,对于购房者来说心里始终不踏实。

  显然,公众对住房维修金这样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与建设部“挟房产证以令住户”的强制征收政策有因果关系。

  所谓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简单地说也就是,为避免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年老后”陷入无人愿意出资维修的“公地悲剧”,而事先向全体业主预收的“集资费”。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全体业主,并且只能用于开发商的住房保修期满之后。

  不难预见,如果意见稿得以通过,在强制力的约束下,住房维修金的征收难度会骤然减小。然而,强收起来固然是容易的,在管理和使用中不出问题却远没有这么简单,

住房公积金就是近在眼前的“前车之鉴”。

  一段时间以来,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新闻中出现最多的就是“挪用、挤占、贪污”这些词。有专家说:“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如果在内控和监督机制上不完备,出问题是早晚的事。”同样是“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同样是权可遮天的管理机构,谁能保准住房维修金不像住房公积金一样被“挪用、挤占、贪污”?

  数据显示,全国有将近一半的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里“发酵”;而刚刚征收没几年的住房维修金,则几乎绝大部分都在银行里“发酵”:光是北京就有71亿元之多,却尚未有任何一个小区支取到该项维修资金。—说到这里,我仿佛已经看见多少只硕鼠在伸出舌头舔嘴唇的样子。

  我认为关键的一个问题在于:第三方的无力。显然,银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于业主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可现实中的银行,无论对于公积金来说还是对于维修金来说,意义似乎都只在于一个“存钱罐”而已—主人是管理机构。银行只能听从他们的指令,至于是否合乎规则,银行仿佛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过多考虑。

  所以,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强化第三方的责任。银行在收到管理机构的支出或使用指令时,必须立即向另一方进行书面询证,只有同时获得双方的许可,专项账户才允许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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