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杀人小果冻”退市还要等十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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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0:20 新京报 | |||||||||
漫画/许英剑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有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证实,强制性国家标准《果冻》将于2006年10月
从媒体公开披露的新闻看,自2002年以来在全国已有十余起“小果冻”杀人事件。今年3月,上海一名仅19个月的女婴陈若宁因为食用果冻不幸窒息死亡。小若宁的父亲陈俊超在调查中注意到,造成儿童被噎的果冻绝大部分是小型杯装的果冻,其形状大小刚好够小孩一口吞下。 “为什么厂商不能考虑对产品的形状设计、大小规格以及配方进行改良,以达到一个安全标准,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这是一个父亲在痛失爱女之后的质问。 现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终于以实际行动回应了民众的质问,值得肯定。然而,让人忧心的是,“出台”还并不意味着“即日起实施”。按照这个标准的要求,果冻生产企业从明年5月1日起才需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且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继续销售至2006年9月30日。这意味着“杀人小果冻”还能在市场合法地流通、销售十个多月。既然不符合强制标准中大小要求的小果冻,与偶有发生的“噎死人”事件存在着关联,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将“杀人小果冻”可能影响到的那部分市民的健康和安全置之于危险的境地如此之久? 著名社会学家马斯洛曾指出:生命的第一需求就是安全。只有安全才能生存,才可以实现其他诸如情感的需求、归属的需求、事业的需求和精神的需求。任何国家都需要公共服务来提供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中国也不例外。 当然,我们可以心存侥幸地期待“偶尔”发生的“小果冻杀人”事件在未来的十个多月里不发生。但行政决策绝不能赌运气,更不能失去对公民生命的敬畏之心。我们的质检和制定安全标准的部门应该做的,是使公民切切实实地享受到免于危险的自由,而不是每天生活在惶恐和不安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