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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宽容失败者”扩展改革创新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0:22 新京报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深圳市制定该草案,用刚性的法规规范改革创新,确保持续改革创新的动力,这在国内还是首创。

  正像乐观者所预期的那样,处于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前沿的深圳,再一次用令人耳目一新的公共政策创新,为中国战略机遇期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典范案例。

  深圳的这次举动,与新时期以来中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地方政府创新相比,有着更深一层的意义。其更为深刻之处在于,深圳的公共政策家们不但懂得为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提供制度空间、制度保障,而且还首创性地将“宽容”这一充满人文精神的理念引入到制度建设之中,为公共管理创新者们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可以说,深圳的这次立法建议,很好地实现了社会改革层面的制度进路与人文进路的有机结合。而这二者的融合,恰恰暗合现代社会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无疑将使改革举措更为强大有力。

  美籍荷裔作家房龙的不朽名著《宽容》,曾经以西方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为依据,对社会和人的宽容的重要性进行了理性的思考。与此对照,“宽容”作为人类理性对本性超越的结果,作为人类文明演进的结晶,能够有效消弭彼此之间的敌意、裂痕,化冲突于无形,因而显得弥足珍贵。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近现代史已经反证宽容对于中国社会所具有的重要性。因此,无论从个人修养而言,还是从社会层面来说,我们今天都应该大力提倡“宽容”的精神。

  对待新时期中国的地方政府创新,同样需要有一种宽容的精神。尤其是要有一种“宽容失败者”的器量。这是因为,创新本来就是世间最困难的事情之一,政府创新因其公共性的存在,而具有更为显著的复杂性。因此,出现创新失败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即便是失败者的教训,对改革事业来说同样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哪怕这笔财富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倘若我们在大力鼓励政府创新的同时,在理念上没有宽容的精神,在制度上没有实现、保证宽容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不允许创新失败,不包容创新失败者,不承认失败的价值,那么,我们将永远无法真正激发公共管理者的创新意识和行为。

  由此观之,深圳的这一举措,从制度宽容的角度诠释了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宪章精神”。也就是说,宽容应当作为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核心支持性价值理念融入制度设计。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创新动力的绵延不绝。

  当然,作为公共管理者,绝不能“滥用宽容”,只能在“大胆创新、民主沟通、科学论证、谨慎实施”的原则下开展创新活动,而不能借“创新”之名,行不当甚至违法之举,对这样的所谓“创新”要进行法律上或行政上的问责。

  也许会有人认为,深圳的做法有其独特性,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但是,从可以观察的现象,以及学术研究报告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心态、社会舆论,总的来说是逐渐趋向于对各种事物采取“宽容”态度的。而“宽容”恰恰正是我们目前追求的

和谐社会所必需的要素之一。因此,希望深圳的举措不仅有助于促进政府创新活动,还能带动社会“宽容”精神的养成,通过协调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调和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矛盾,构建一个更为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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