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法学专家李林作政治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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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6:45 《小康》杂志 | |||||||||
2005年12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同志在2005首届中国全面小康论坛上做主题报告!李林同志曾就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建设问题跟中央政治局讲过课,他的报告主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 李林:各位嘉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中午好!很荣幸受邀参加今天《小康》杂志社主办的首届中国全面小康论坛,以下我就政治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的几个问题向大家做一
一、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 (一)什么是文明和政治文明 据我国学者研究,文明(Civilization)一词产生于近代英国。18世纪初,英国合并苏格兰后,苏格兰的民法开始与英国的普通法融合起来,产生了文明这个词汇,意指法律或审判。1755年,《英国语言辞典》把文明解释为“民法专家或罗马法教授”。18世纪后半叶,启蒙思想家在抨击中世纪的黑暗统治时,使用了“文明”一词,与“野蛮”相对,“法律”上的意义降为第二位。19世纪以后,文明主要指开化、文化、文雅等。英文“文明”一词“civilization”的词根“civil”,来源于拉丁文“civis”,它具有三层含义:(1)公民权利的;(2)合法的;(3)民法。民事、民法、公民权利为什么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标识?英国19世纪的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爵士的观点就做了最好的回答。梅因认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可以说,法律的进步既是催生西方“文明”一词的动因,其本身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和标尺。 “政治文明”这个概念,是马克思在1844年11月《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首次明确提出的。马克思在这篇准备专门研究现代国家问题的大纲中,使用了“集权制和政治文明”的概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态和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通常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政治制度文明是核心和关键。 如何认识划分“三个文明”与哲学意义上区分物质与精神两个范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在哲学本原意义上,物质和意识(即精神)这两个范畴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分水岭。“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物质与意识的划分,属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阐明世界本质的最高层次范围的问题。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主义(对一种反动哲学的批判)》中指出,“就是物质与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当超出哲学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把这种世界观运用到研究具体社会历史领域时,就可以有其他的划分。马克思主义将一定社会形态下的人类生活,区分为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并把它们视为一个相互关联、彼此作用的整体。与人类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相对应的文明进步状态,就可以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是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2004年3月修改宪法,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载入宪法宣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型的、更高形态的政治文明,它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包括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在内的一切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是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扬弃和超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就是要使民主共和国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形式,成为在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使全体人民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和社会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实行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特别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因此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集中体现,就是人民主权、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因为它是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人民民主的国家形式,是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支持人民群众实行民主,保证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基础,是实行代议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其作用是:组织并联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使国家真正成为人民的国家;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使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保持前所未有的密切联系;在制度上使代议民主同时具有代议制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从而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与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从制度上、法律上使人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获得统一,进而防止国家对人民的异化。 第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必须实行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把民主集中制的原理运用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主要体现为以下内容:在政体设计上,实行人民当家作主与代表会议制的有机统一;在国家结构上,实行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自治或自主的有机统一;在政治制度上,实行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在领导方式上,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制的有机统一;在民主参与上,实行人民广泛自主参与与政党有效领导的有机统一;在执政党建设上,实行充分发扬民主与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有机统一。 第四,实行共产党领导。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是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领导力量。因此,共产党的领导与作用,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过程与实现程度。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但是,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 第五,实行法治,用宪法和法律来掌握、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第一步,是工人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争得民主,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在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为了巩固和发展政权,必须制定新宪法,创立和实行新法治。把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在宪法以及由此构建的法治体系之上,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 (三)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文明的基本原理与我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的其他社会形态的政治文明相比、特别是与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相比,它是更高类型的政治文明;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理想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相比,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文明;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文明相比,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密切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坚持三者的协调统一,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其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统一。国体与政体的辩证统一,主要是政体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这种制度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能够较好地体现和适应我国国体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共产党领导与多党合作的统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由于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领导我们事业取得胜利的核心力量和根本保证,因此,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处于领导地位。共产党与参加合作的各民主党派之间不是轮流执政或者执政党与反对党、在野党的关系,而是友党合作共事的关系、执政与参政的关系。在这种新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是共产党领导和执政与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和谐统一。 第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形式与本质的统一。政治文明包括形式和本质两个方面。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公开宣告人民民主专政是其本质,消灭阶级、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其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文明,真正体现了人民这一“多数人的统治”的民主本质,因而它的文明本质与其文明形式——共和政体、民主制度、法治等的价值要求是一致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高度重视实现形式的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与建设,执政党要高度重视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权是人基于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一面;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人权又具有特殊性、差异性的一面。两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政治文明。它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反对用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在历史、文化、地域、民族、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坚持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同时,坚持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坚持人权随着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而发展;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统一。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从属于政治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一)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法律伴随着人类进步的历程,特别是社会政治进步的整个历史,在那些无比漫长的岁月里,人类用他们流血的双脚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前行,由受奴役走向自由,继往开来前赴后继。”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发展史。从历史上看,人类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发展到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从“水审”、“火审”的神明裁判,发展到法官依法裁判;从“罪刑擅断”发展到“罪刑法定”;从人与人的身份依附关系发展到契约法律关系;从专制独裁体制发展到民主宪政体制等等,都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 尤其是近代以来,法治成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资产阶级用于巩固政权、强化统治的重要手段。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资产阶级为了在政治上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于1689年颁布了《权利法案》、1701年颁布了《王位继承法》,由此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美国178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法律基础。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的200多年时间里,经历了2次封建王朝复辟、2次帝制和5次共和制,先后颁布了11部宪法,记录了法国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和国家政治体制更迭的政治文明史。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主持制定的,后来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对这部法典的历史价值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中外政治文明的历史一再证明,法治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主要途径和重要保障。董必武曾经指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是主要的一项。”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相结合,与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相配合,就能够更加充分地保证和发挥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与法治的协调发展。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使人民民主制度化,使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并且法律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构建法治与文明的政治秩序,既保证国家权力的充分赋予和有效行使,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三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来解读,立法体现的是分配正义,执法体现的是实现正义,司法体现的是校正正义。例如,司法是通过诉讼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调处矛盾纠纷的活动,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是公正有效的,即使立法、行政等其他国家权力出现某些不足或失误,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补救或纠正;但如果司法腐败了,就会使当事者对这个社会丧失希望;如果司法严重腐败了,就会使人民对政府丧失信心。司法公正对于政治文明的重要性,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所说的那样: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严重犯罪,因为严重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上述目标,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要求。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的改革,当然包括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说过,“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然而,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前无古人的变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学用。因此,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前、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基本上是按照“先改革,后变法”的思路进行的。根据这种思路,政治体制改革可以置法律于不顾,甚至可以突破宪法,由此也就容易造成政治意识的混乱和政治改革的无序,严重的时候还会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也把它当作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强调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继续坚持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思路和机制创新。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表明要把依法治国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一方面,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我们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我们党新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本身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另一方面,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依法进行,并通过法治的“立、改、废”等方式和程序来有序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就是有领导、有步骤、循序渐进地依法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从政治文明的视角来看,这是一种更理性、更稳妥、更规范、更文明的政治改革和发展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和路径。在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采取法治方式进行体制改革越来越受到重视。 (三)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现代法律和法治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规范和惩戒等功能,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可诉性等特性,它们在调整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和文化关系方面,国际法在调整国与国关系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例如,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它以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形式,明确地告知人们不应当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做,为人们的行为划定界限、规定方式,从而建立起和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美国比较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律所建构的制度性框架,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了手段和适当环境……。通过践履上述职能,法律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的渠道;法律也因此证明自己是文明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于政府来说,法治是社会管理和控制重要而有效的手段;对于公民来说,法治是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的强大武器。 依法治国,通过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的合理配置,通过国家机器的有序运转,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和法律主体的正确行为,把法治的各种功能和资源整合起来,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要我们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更好地发挥法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就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富强。 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 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的要求。 (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执政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保证党始终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为此,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 第一,执政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变为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国家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党的政治领导。我们党应当在体察民情、代表民利、汇集民意的基础上,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及时反映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及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把汇集了人民意志的党的主张,转变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宪法和法律,并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执掌政权,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条件下,不宜用党的政策、文件、指示、决定甚至个人批示代替国家法律。 第二,执政党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转变执政方式,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到国家中执掌政权等途径,加强党的组织领导。主要途径是:选派优秀党员依法通过选举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使党组织推荐的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始终居于领导地位,发挥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核心作用。 第三,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政。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我们党应当带头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干部都应当严格依宪、依法办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方式来行使执政权力;所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把自己的执政行为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之下,绝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允许法外用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来实施、规范和保障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依照“党规、党法”来管理执政党的党内事务、调整党内关系。党组织不能越过人大直接任免需由权力机关选举、罢免或批准任免的干部;不能越过行政机关而直接批钱、批物、批土地;不能越过司法机关直接办理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变更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党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宜直接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第四,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它们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完善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和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以党内民主带动和推进人民民主。 (二)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它们集中表达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宪法和法律至上,实质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无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阶级政党,因此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统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所以,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就是坚持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步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我们党执政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和宪法。因此,坚持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和至上地位,就是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权威、执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推行党的政策,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变,从制度上、法治上切实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努力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观念的新人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需要制度的文明,同时也需要人的文明。人与制度的相互协调才能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培养社会主义文明的新人,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和干部的民主法治教育。 一方面,加强对公民的民主法治教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这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的思想基础。二是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即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的认知和情感,提高公民对国家和宪法的认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信念与信心。三是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使公民接受社会主义道德的规范与引导,不断提高行为的文明度和自觉性。应通过持续教育,在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国家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公民观念、文明观念、纳税人观念、诚信观念、责任观念、公德观念等。 另一方面,加强对干部的民主法治教育。干部是公民中的一员,在履行义务、服从法律、遵守公德等方面,绝不允许有特殊公民存在。干部又受人民委托,是政治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因此,教育干部提高其公仆意识和民主法治素质,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干部进行民主法治教育:要强化其公仆意识,使之铭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永远是仆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自己由纳税人养活;要强化其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要强化其服务意识,使之铭记公仆的理念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行为准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强化其责任意识,使之铭记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义务和责任,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任何公仆如果滥用权力,将承担政治和法律后果。 通过民主法治教育,要在干部中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监督的法治观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发展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文明的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权力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行使、受人民监督的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不断完善各项民主制度。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和灵魂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应当从具体制度上进一步保障人大的宪法权力,落实人大的宪法地位,从工作机制上切实发挥人大在民主立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公民民主参与等制度。 第二,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建设。过去我们一般比较重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优越性,而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建设重视不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优越性的进一步发挥,制约了人民民主的具体实现过程。应当进一步完善人大的选举程序、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人大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的罢免程序、重大问题决定程序、立法程序、表决程序、监督程序等程序民主;建立和健全立法公开制度、人大会议旁听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制度民主。 第三,随着经济和文化发展不断扩大公民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参与政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民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任何违反法律的“大民主”的无序的政治表达和参与,都是政治不文明的表现,应依法予以禁止或者规范。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和法治轨道上,逐步扩大公民直接选举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民参与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各项民主权利。 第四,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质。在农村,要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城镇,要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明确界定社区居委会职能、政府与社区关系,形成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在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处理好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面发展;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保证根本政治制度的良性运行;处理好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关系,实现三者的协调发展;处理好保障公民权利与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性;处理好发展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全面发展人民民主、积极有序地改革政治体制。在所有关系中,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从各项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三者的有机统一。 (五)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文明的政治应当是民主的、权为民所用的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权力应当是廉洁的、规范的、高效行使的权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渎职滥权、权钱权色交易、跑官要官、卖官鬻爵、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在腐败现象背后,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与其他发达国家比,我国的监督渠道是相当多的,政党方面有党员监督、纪检监督、党组织监督,以及民主党派监督等;国家方面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等,其他还有人民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但监督效果却不够理想。是不是监督渠道越多越好?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如何形成合力,既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又避免重复监督,浪费监督资源;为什么在我们不断加强反腐败工作力度的过程中,却一度出现了涉案的人员越来越多,涉案的职务越来越高,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涉案的范围越来越广等“顶风作案”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的权力部门、权力职位容易出现“前赴后继”的贪污腐败,有的腐败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都难以发生,或者较少发生,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却触目惊心地存在。解决这些问题,还是应当进一步从源头上、机制上和体制上寻找原因,这样才能对症下药,标本兼治。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遏制、减少并最终消除权力腐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从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有益经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设法用最低成本来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 一方面,努力解决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机制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并不必然地产生腐败,因此只要我们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就可以从制度上防止、减少并最终消除权力腐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应当从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有益经验,依法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在反腐倡廉方面,党的十六大已经做了战略部署,应当坚决贯彻实施;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制定了许多制度,应当切实执行。在操作层面的制度安排上,是否可以考虑将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并,成立廉政总署,在党中央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垂直领导下,依法统一行使反贪污腐败的职权。这样安排,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行动;有利于强化反腐败工作的力度,排除干扰,克服阻碍,公正执法;有利于整合反腐败工作的资源,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和质量,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作用,抓紧制定监督法。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就开始研究起草监督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制定监督法列入的立法规划,之后历届全国人大又多次提出这部法律的制定问题。但迄今已逾10多年,监督法仍不能出台。监督法是代表人民、执政党和国家监督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权威、机制和手段;应当在监督法中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制度、错责追究制度、弹劾制度、政务类公务员的资讯和财产公开等制度,并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质询和询问制度、特别调查制度、预算决算审查制度、罢免制度等,以保证这部法律出台后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制约和监督权力,目的在于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较好的法治基础,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在某些地方和部门、在某些工作的环节上,还存在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现象,如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当务之急:一是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各项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审议并批准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是切实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治保障,完善劳动教养等制度;四是大幅度减少死刑的刑种,慎重并减少适用死刑。 (六)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提高法治整体水平 提高法治的整体水平,必须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首先,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合法性依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都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而侵犯了法治的权威性,就是侵犯国家的法治基础、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和人民至上的主权原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维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就是用法治的方式坚持党的领导、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其次,进一步保证法治的统一性。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法治的统一性,是国家统一的法治保障,是法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一,立法要统一,这是法治统一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某些立法工作中的部门保护主义现象,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某些不一致、甚至冲突的现象,都影响了法治的统一性。第二,执法和司法要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对保证法律统一实施的基本要求。目前法律实施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以及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现象,都是对法治统一性的破坏。第三,应当努力从宪政制度上解决法治统一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适时建立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应当保障公民通过各种诉讼程序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第三,进一步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效性。经过20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现在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法律实施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某种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努力提高我国法治的整体水平,应当在继续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工作,把解决法律有效实施的问题作为下一步法治建设的重点,使法律实施与法律制定协调发展。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效性,应当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水平;健全严格的执法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执政,执法为民;从制度上、法律上切实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四,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协调性。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系统内部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之间,应当做到和谐统一,协调发展;在系统外部,应当做到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当前在法治建设中,尤其应当注意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协调推进。已往进行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这些改革虽已取得不小成效,但还不能从体制上真正解决导致司法不公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已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各司法机关也制定了具体的改革规划。这些要求和规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尽快积极稳妥地付诸实施。 相关专题:中国全面小康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