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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拆解城乡藩篱离不开司法支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39 新京报

  社论

  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农民工梁某在城里受伤后,是否可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赔偿待遇?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维持了扶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梁某残疾补偿金及误工费(新华社12月10日电)。

  有了这个判决,如果今后崇左市的农民工中再有人蒙受不幸,就能参照城镇居民标准,索取残疾补偿金和误工费了。

  不要小看这个“同城待遇”。本案中,梁姓民工因伤致残,试图按城镇居民标准向对方索赔。而肇事一方,却以对方是农村户口为由,坚决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金额自然不同,相差的数字,竟有6万多元人民币。

  2004年5月1日之后,各地法院解决此类问题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公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标准。

  但是,什么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司法解释并没给出答案,只能靠各地法院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实践中,许多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只以受害人所持身份证为凭。如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居民标准处理;如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则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今年5月,湖北省曾出现某农村居民因车祸死亡,家人为争取更多赔偿,紧急为死者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事情。可见,这种拿身份证“一刀切”的方法,既不合理,也不公正。

  在负责此案二审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一审的扶绥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看来,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彰显法律精神的,就应该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农民工进城生活并融入了城市是既成事实,那么,就必须秉承实事求是之精神,以城镇居民“同城待遇”的标准,保障农民工们的正当权益。

  事实上,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能够结合立法精神,灵活、大胆运用司法解释的,广西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5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的法官们,也曾面临同样的难题,几经斟酌,在判决书里,主审法官写下这么一段极富人情味的话语:“目前大量的农民进入城镇打工,与所谓城镇居民一起,共同为城市建设流血流汗,当他们遇到不幸时,应该有与城镇居民获得同样待遇和关怀的权利。”因此,法院同样做出了依“同城标准”赔偿的判决。

  另据《工人日报》报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将在明年出台一条新的指导性意见,只要农村居民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就能按城镇标准索赔。

  已故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说:“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广泛运用解释之权,以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手段,努力促进公平。”重庆市、南京市、崇左市法官们的努力,正是实践这一标准的最好注解。

  目前,我国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并将公民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这对拆解城乡藩篱、倡导权利平等来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在现实中也逐渐浮现。户籍制度改革了,附着其上的劳动、人事、教育、福利管理,却仍然维系着“城乡分离”模式,配套的法律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有悖公平,只能靠法官们的自主解释。

  可见,缺乏白纸黑字的法律保障,会让公民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因此,既然倡导“城乡平等”观念,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在前,立法、司法力量的支撑,就必须紧随其后。正如我们透过一系列判决看到的,在个案中发挥法官们的司法能动性,能够影响到一个县城,一个城市,乃至一个省份居民的命运,但是,要想让公平的阳光洒在共和国每一位公民身上,让“城乡分离”

  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就必须借助法律力量,废除部分立法中的城乡二重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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