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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让善心更透亮 让善款更透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4:47 正义网-检察日报

  美国钢铁大王、著名慈善家卡耐基说过:“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我们所倡导的“阳光财富”,也意味着有责任感的财富、回报社会的财富。但是我国的现状显然不能让人们满意。

  近日,有人在中国大陆第一高楼——上海金茂大厦举办了一场“百万婚礼”,仅婚场布置就耗费50万元。据悉,百万婚礼只是一个统称,实际花费远不止百万。

  而在距上海直线距离不足500公里的安徽省寿县大顺镇仇集村李多友家,萝卜缨子一盆菜,是一家5口人的午饭。房内,李多友得了脑炎的儿子坐在床上,因为没钱看病,发病时父母只好捆住他的手脚。遇到停电,李多友也舍不得买一支3毛钱的蜡烛。

  每每看到这样的例子都感到寒心。我国的富人们为何吝啬于捐款做慈善事业?这虽然与某些富豪自身没有悲天悯人的胸怀、缺乏社会责任感有关,但是,北京市民政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国的慈善立法缺位也是富人们不愿意做慈善事业的一个主要原因。

  善须善报 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不完善

  关则文,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今年的两会上,关代表提出了希望尽快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的议案,他的议案中,有这样的设想:“对捐出善款数额超过应缴税额10%的企业,给予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足10%的,则应在应缴税额里扣除已捐善款……”

  他之所以这样设想,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关则文认为,这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据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从没参与过捐赠。

  据悉,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即,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其他的则不能。此外,以实物捐赠的,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善有善报”,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依附政府 慈善组织无法独立行使职权

  慈善机构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慈善组织良莠不齐又严重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则文代表认为,慈善机构“官办”色彩浓厚,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他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或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一些慈善组织的建设并不完善,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近年来慈善组织虽然增加不少,但大多数挂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附于政府机关运作。

  改变这种状况的方法是,“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考虑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大力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关则文这样期望。

  “政府主导的或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的慈善机构维持垄断格局,这是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一个不争事实。政府行为一直都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渠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救助行为显然不可能做到全面覆盖社会上需要救助的人群。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加强约束与监督,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来不失为一条比较现实的路径。”民盟中央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刘骆生说。

  雾里看花 善款去向不公开、透明

  余彭年,深圳彭年集团董事长,现年83岁。在《公益时报》版“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中,以捐赠7500万元位列排行榜第二位。余彭年说过这样一件事:1988年,他给湖南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他却得知,救护车里面的设施被改造,本应用于急救病人的车成了某些领导的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余彭年说,我做好事,钱要真正交到老百姓手里,我不希望自己拿出的100元钱,只有二三十元能送到百姓手里,剩下的都流到其他地方。

  余彭年的担心也是很多想做慈善事业的人们的担心。

  善款运作的不规范和不透明,一直是阻碍人们做慈善事业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慈善机构一直面临财物不足困境的原因之一。公开善款去向,主动接受民众监督,公开、透明是公益组织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慈善机构增强善款运作规范性和透明性的决心和信心。

  关则文认为,慈善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欠规范,问题较多。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有的部门把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社团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因此,他提出,要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并及时下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工作和审计工作。

  慈善立法 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部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成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的正常现象。”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前所长资中筠认为。

  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近年来多次呼吁慈善立法。他认为,从全国来看,地方立法机关对慈善机构的法规建设还没有重视起来。

  郑功成认为,中国慈善机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制规范层次低;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了损害;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缺乏法制规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等。他说,真正有利于慈善机构成长的法制环境还未形成,这是制约中国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原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郑功成这样说。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慈善“立法”是代表和委员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此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据悉,民政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慈善捐助管理条例》。

  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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