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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警察出庭作证符合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5:43 新京报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贩毒案件时,不再采纳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而是要求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日前,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10月15日《法制日报》)

  在许多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却不常见。即便确有需要,公安机关也多以单位名义出具各式各样的“情况说明”,如“关于抓获
某某某情况的说明”、“关于某某某投案自首情况的说明”等,用以取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侦查人员个人却不在这些证词上签名,导致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不伦不类,但法院还必须据此判决,实在有损法律尊严。

  按理说,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碍,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此种需求,为什么警察不出庭呢?在我看来,关键之处,在于特权思想作怪及法院司法权威缺乏。在一些警察心里,出庭作证,与刑事被告人及律师对簿公堂,实在是降低身份、有辱形象。

  前不久,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司法保障、维护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能否树立,关键在于能否有效约束包括警察权在内的行政权。笔者建议,不妨从警察出庭作证做起,以此作为培养警察法治意识、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突破口。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能够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确实是彰显了司法权威。但愿此举能够常态化、制度化,而不再是个案。果真如此,则法治有进步、司法有权威,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希望无限。

  □毛立新(北京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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