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要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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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21: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孟娜)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审议行政强制法时认为,行政强制法是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而且也构成了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对公民来说,行政强制可能是比行政处罚更加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在实践当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公民不履行法律的义务,没有强
按照草案要求,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除情况紧急或当事人同意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些条款都被认为在实行行政强制时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闻世震委员说,制定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非常有必要。当前行政强制措施多、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多、实施强制的主体多,这部法律有望对上述问题予以梳理。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48部法律和72部法规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而据张肖委员介绍,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暂时冻结银行帐户,在以前制定的专项法律当中看到,差不多有十几个部门比如海关、证券委、银监会、公安等都有这个权力。 “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做草案说明时这样指出。 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四大原则:法定原则,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即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不得滥用原则,即可以不用时,不得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