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像惩治贪污腐败那样治理损失浪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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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0:46 新京报 | |||||||||
日前,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这样一番话:“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除了有些违法违规、贪污腐败问题外,我觉得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损失浪费问题。”在李金华看来,损失浪费同贪污腐败一样可怕。 一直以来,公众对于贪污腐败的危害有着非常深刻的认知,贪污腐败被认为是社会的“毒瘤”,反腐也被认为是关系国家兴亡的艰巨任务。但对于损失浪费问题,不仅相关的
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建设节约型政府,可以说,损失浪费的危害不亚于贪污腐败,有时候甚至可能超过贪污腐败。 贪污腐败由于取之于公,用之为私,因此成了众矢之的,但损失浪费是取之于公,用之于公,所以不少时候却可以披着合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例如一些官员明明是用公费出国旅游,却可以打着考察、培训、招商等幌子。 一些地方拆掉没盖几年的办公楼,改建豪华办公大楼,却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政府服务的硬件水平、建设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为托词。一些地方机场港口的,尽管效益极差,亏损严重,却因为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招牌而免于追究。 贪污腐败的主体往往具有特殊性,他们常常是在政府机构中掌握关键性权力的人;但损失浪费则不同,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务员,无论是职权部门还是“清水衙门”,他们都可能成为损失浪费的主体。可见,损失浪费是更容易具有普遍性和日常性的挥霍公帑行为,这直接导致了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行政部门的开支挤占了许多本来可以用于教育、医疗、环保等社会事业的财政资金。 对于惩治贪污腐败,目前我们的制度体系已经逐渐完善,但对于治理损失浪费,尚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定的、刚性的制度约束,而审计长李金华提出以效益审计防止损失浪费的思路,正是建构这项制度的良好开始。 不过,效益审计固然作用巨大,但它的局限性也很显然,一来,效益审计对于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以大有作为,但对政府日常性的支出以及政府投入的公共服务项目往往难有作为,因为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大部分时候花钱是不考虑经济上的投入与产出的;二来,审计部门毕竟力量有限,无法对所有损失浪费行为都一一介入。 因此,还需要有更多措施来遏制损失浪费,如转换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核,对行政开支实行严控;加大对损失浪费行为的问责等等。 除了以上的措施外,更需要全面引入公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样,阳光也是遏制损失浪费的有效之策。如果我们能将每年的各级政府预算全部向社会公开,将各个政府部门每一笔账目公之于众,让每一个建设项目的账目都明明白白,那就意味着,除审计部门之外,更有着无数双眼睛盯着政府部门的花钱行为,监督的力量瞬时剧增,审计部门不再孤军奋战,每一个损失浪费行为都将面临着公众的道德拷问和法律的严厉追究而无处遁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