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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策•业主维权:应建立社区沟通协调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20:59 国际先驱导报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记者李同报道 小区维权在2005年遭遇的法律困境究竟如何解决?除了法律外,业主还能否有其他的补充手段?为此本报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副教授陈幽泓。

  《国际先驱导报》问:今年的业主维权行动与往年相比,有什么特点?

  陈幽泓答:根据我的观察,今年业主、开发商、物业、政府对于物业的认识都更加深入了,但是纠纷的程度也相应提高。

  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情况?

  答:因为解决物业纠纷的机制,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是比较脆弱的。尽管在《物权法》草案中,提到了公共配套设施等问题,但是它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作为法律术语来讲,这就比较空洞,因为这种集体财产应该由谁和谁约定,并没有说清楚,在法律中还是一个空白。

  问:但是大家还是认为《物权法》会有很大帮助。

  答:业主维权是从2000年左右开始出现的,到了2005年讨论越来越多。物业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涉及到两个非常重要的点,一是私有财产应该如何共有,这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非常含糊。

  二是社区自治,中国传统缺乏民主自治,而自治过程中确实会出现一些弊端,比如搭便车行为。那些出来为大家争取利益的人,他们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业主委员会连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那法律如何保护其合法权利,这都是很重要的问题。

  问:那目前国外有没有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答:发达国家在管理共有财产、社区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法律制度。社区其实是民主法制社会的一个缩影,这就是我们期望形成的公民社会。所以这是社会总体的发展,并不能期望物业能够单独解决。

  问:我国政府在此领域态度如何?

  答:政府应该说是相当重视的,2002年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不够完善,有很多问题,但是毕竟是这一领域的最高法规。我们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所以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时候,我们开了两次会议来讨论这一问题。但是这一任务太重,很多概念在法学家那里仍然分歧很大,更何况民众呢?这部法律明年也未必能够出台。

  问:您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加速其发展?在法律层面的空白期,我们还有哪些补充机制来解决业主维权纠纷的问题?

  答: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现在有一些试点,比如北京市海淀区刚刚建立了社区沟通协调制度,这种机制应该越来越多才好。事实上,美国尽管法律比较完善,仍然有大部分纠纷是通过庭外和解来化解的,如果大家都要诉诸法律,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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