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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冤假错案进行的专家论证应还本来面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5:0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柯欣

  “专家论证”自“刘涌案”起浮出水面,引来种种议论。其实,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现象它己经存在多年。

  在我国法律建设尚不够完善的时代,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学专家针对某些冤假错案
,通过专家论证这种形式表达了 旗帜鲜明的反对意见,对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它只能是一种特例,而不应该成为常态。 当我们的法制环境趋于成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它自身的缺陷和弊端也越来越显现出来。很多法律界的有识之士都认 为,该是还“专家论证”以本来面目的时候了。

  蝙蝠能够飞翔,但它不是鸟类。同理,现实中的“专家论证”从来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论证。

  何谓专家论证?它应该是在排除利害关系人的第三方主持下,邀请某个领域的权威人士,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正反 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价。而我们所看到的“专家论证”显然不具有以上属性。

  首先,“专家论证”的组织者往往是当事人的一方或是其聘请的律师。请注意,很多法律专家本身就是兼职律师,也 承办案件。所以他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专家,角色是互换的。同一个案件,原告方可以请“专家论证”,被告方也可以请“ 专家论证”。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专家拿到“论证资料”一看,似曾相识。原来,对方已找他“论证”过了。讲点职 业道德的专家就不再发表“论证”意见。也有个别的专家照单全收,“论证”不误。以至于法庭上曾发生这样的咄咄怪事:原 被告双方各自拿出同一专家作出的对己方有利的“论证意见”。

  其次,既然“专家论证”的组织者是单方当事人,受其诉讼地位的局限,他不可能掌握和提供有关案件的全面情况, 还很可能会有意回避那些不利于己方的事实和证据。对此,参与论证的专家们是心知肚明的。所以大多“论证意见书”开头总 有这样一段话:根据现有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与会专家作出以下论证意见……

  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专家论证”提供的是一种有偿服务。这种收费并不是明码标价,但也有潜规则。总数 视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支付能力而定,但参与诉讼的专家绝对是要按照其身份、地位和影响力拉开档次的。本来专家们 靠自己的法律知识获得适当的报酬无可厚非,但有意思的是参与论证的专家们都会刻意淡化这个问题。因为钱是当事人出的, 收取论证费总有点“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味道。

  通过以上分析,明眼人都可以得出结论,“专家论证”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论证。那么,它是什么呢?答案也 是显而易见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得到有利的诉讼结果提供有偿服务。这完全是律师的职责。其实,所谓的“专家 论证”与我们常见的律师意见书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本来是律师意见书,却以“专家论证”的形式出现,显然是希望它达到“律师意见书”起不到的作用。个中缘由颇值 得人们寻味。

  笔者注意到,一些专家学者已经开始正视这一问题。他们在参与类似的活动时用“专家咨询意见书”代替了原来的“ 专家论证意见书”。这倒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因为“专家咨询”比“专家论证”更符合它的本质。谁也不会苛求专家在为当事 人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人们有理由相信,在当今中国越来越晴朗的法制天空中,类似“专家论证”这样的“鸟中蝙蝠”不会飞得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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