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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理念应当科学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11 民主与法制时报

  交管部门对史先生作出的罚款金额是200元,而其滞纳金却高达1518元,是罚款本金的7倍之多。

  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对于一项罚款决定,如果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 缴纳的话,追加适当的滞纳金罚款本无可厚非,但行政执法讲求的是合法、合理、适当原则,不能出现“主次颠倒、本末倒置 ”。

  有关滞纳金的条款设置是否也应当多一点行政法治理性呢?区区200元罚款可以收取数千元的滞纳金,如果是10 000元罚款,按每日百分之三(300元)计算,一年的滞纳金可达10万元之巨。这样的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这种行 政执法理念的科学合理性却不免令人质疑。以前有些垄断性的公共企业在收取滞纳金时也曾仿照这样的标准,而遭到广大消费 者的质疑。行政执法行为涉及到公众对法律公正的理解以及行政法治建设的推进,理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 以及公众的一般认识。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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