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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是什么遮蔽了对弱者罪恶的道德判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09:5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近日,一名叫周模英的31岁的年轻母亲,让社会的道德感及法律意识受到一次考验。这位随打工的丈夫从江西到广州的羸弱妇女,将自己不足9个月的亲生女儿扔进了河里,而这仅仅是因为那可怜的小生命感冒发烧,花了600多元还没有治好。日前,她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该事件掀起的舆论之烈,真如滔天巨浪:有人对周模英杀女的理由表示不屑,而更
多的是诸如“杀死孩子的不是她的亲生母亲,是贫困!”“她没有罪,可怜啊”……此般同情可谓铺天盖地。据悉,周模英已得到了丈夫的谅解,甚至公诉人和律师也被其自诉的生活艰难所感动,以至于泪洒法庭为其求情,或许正因如此,她才会在“不具备减刑情节”的情况下被轻判。

  虎毒不食子。做母亲的亲手将嗷嗷待哺的女儿抛入河中,定有非常原因。但反过来想,将仅有8个多月的小生命抛入河中,无论如何都是一种令人发指的罪恶行为。一个真正有母性的人,宁肯砸锅卖铁甚至卖血乞讨也断断不会如此,实在养不起还可以送人抱养啊。所以,用“贫穷”为杀女这种残暴行为辩护,无论如何也站不住脚。

  有评论称:“我宁愿相信这个母亲本性是善良的,只是当贫穷的她面对无助的孩子时,她选择了最愚昧的方式……”我也宁愿这样相信,因为“母亲”是这个世界上最无私、最值得崇敬的角色。但是,意愿归意愿,现实是现实,弱者的罪恶仍然是罪恶,“贫穷”并不是能够降低罪恶程度的砝码。

  所以,对如此事件只应该有两种判断:要么周模英的精神有问题;要么就是犯罪。据报道,周模英的确有过“行为反常”现象,而且她哥哥也是“无缘无故在家自杀”的,但诸多网民对此情节似是“视若未见”;特别是法院方面,并未对周模英进行精神鉴定,只凭“情理”就对其做出了轻判。一个杀死亲生女儿的人,何以能够博得如此之多的同情?是什么遮蔽了人们的道德和法律判断能力?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信号,类似信号其实早就有所显现,比如杀死了四名同学的马加爵,也曾经得到过许多人类似的同情。此类现象的屡屡发生是否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贫困正在侵蚀破坏着社会的道德肌体?

  当然可以理解的是,有不少人是在借此极端事件,来发泄心中的怨气。如今,忍看亲人辗转病榻无力施救只好听任“等死”的事情并不鲜见,含泪拒绝孩子渴望求学的稚嫩目光者,更是时有发生。如此状况下,为杀人越货鸣不平者有之,为挑战法律者叫好者有之,将罪恶行径视作侠义之举者有之……但这不免令人担忧:这般违背法律原则的观念能够大行其道,会不会模糊了我们的道德标准,淡化了我们的法律观念?这对社会秩序又会形成怎样的影响?

  □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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