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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在法律之外的权利同样值得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37 新京报

  年关将至,虽然春节假是自大年初一开始放,但是过了小年夜,基本上很多的单位就开始放羊了,能够挺到大年三十仍然在上班的人,往往只有单位上安排值班的人了。这样的情况年年发生,但是查遍法律却很难看到这样做的合法性依据。

  这样的情况告诉人们一个浅显的道理:人们的权利其实不全是法律所授予的,而本来存在的,人们拥有法律所未曾规定的权利,社会的法律秩序只有保持对于这样的权利必要
的尊重,社会才会显得和谐,反之,如果一个单位的领导强令部下必须上班到大年三十下午五点,可谓严格地依法办事了,但是在背后可能要被人视为另类了。

  人们拥有法律之外的权利,有人认为钻了牛角尖了,但是事实上我们每一天都与这样的法律之上的权利打交道:我们看

拳击赛,法律并没有授予一个拳手伤害另一个拳手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伤害却被称之为比赛。此外,我们还拥有法律至今没有规定的自助的权利:当某人打了我一拳后,我可以将其留置到警察到来,而不会有人认为我非法拘留。承诺的权利,病人可以要求医生锯去自己的一条腿,而不认为医生是伤害。另一方面,我们现在拥有的很多法律之下的权利,在当年也是法律之外的权利。比如,过去法律强制公民参加
婚检
,而今法律又确定了公民自愿参加婚检的权利。

  法律之外的权利是正常的,正是因为法律之外的权利存在,才使得法律有了进一步完善的可能,正是基于法律之外的权利,人们才要求端午节与中秋节放假。也正是因为法律之外的权利存在,人们才有了判断法律良善的标准,而不让法律成为评判自身良善的准则:凡是承认人们正当权利的法是良法,凡是与人们正当权利相对立的法是恶法。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

传统节日,人们基于春节而拥有的权利是先于现行的所有法律而存在的,法律没有明确废除的,应该视为人们当然保留的权利。法律确定大年初一到大年初七放假,但是我们看遍了法律却没有看到人们传统的过大年三十的权利被剥夺了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法律没有剥夺人们准备过春节的权利,但是法律也没有给人们实现这样的权利以有效的保障。其实法律的空白,正是法治体现,法律承认自己仅仅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而不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全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人们通过习惯、道德的要求、政治的考量而灵活处置,法律对此不加以干涉。

  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慎重、灵活地对待法律之外的权利。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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