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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员切腹自杀真实原因应经得起检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2:53 舜网-济南时报

  何向东

  大足县人事局副局长李福多22日在家中自杀后,引起了大足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4日,县外宣办透露了整个自杀前后的详细情况,确定李自杀原因为工资微薄无力尽孝道(1月25日《新京报》)。

  客观地讲,在我国,官员自杀常常让人们下意识地想到:自杀的背后是否会涉及腐败问题?因此,对于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及早介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公布于众,无疑是明智之举。

  但是,当地政府对李福多的死亡原因所下的结论,似乎却难以服众,质疑的声音不少。当然大足县政府的结论也不能说没有道理,可能李福多的家庭困难确是实情。那么,如何才能让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原因”应经得起检验呢?

  前年2月,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局长李海留下遗书后自杀了,雅安有关部门很快对李海死亡作出结论:李海因为病痛折磨,对战胜疾病、搞好工作缺乏信心,心理素质脆弱,选择轻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而事情的发展却最终证明了当时有关部门对李海死亡所作结论的“草率”。因为当年8月4日,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张学忠在一次讲话中对李海之死作出了完全另一种评价:雅安原公安局长收了黑钱,跳楼是自绝于人民!

  由于有了对李海之死评价的教训,我觉得重庆大足县政府对李福多之死也应当谨慎地“盖棺论定”,不要这么草率地下结论。具体来说,我觉得当地政府应当先把李福多之死的情况向公众进行披露,首先确保公众享有知情权,同时也把政府对李福多之死所作的初步认定向公众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在此期间也要听听公众对李福多之死的判断,当然这个时间不宜过长,而在公示之后,确实没有发现李福多有什么问题了,再最终给李福多一个定论也不迟。

  总之,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应经得起检验才行,否则李福多的死亡原因如果日后“另有发现”,就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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