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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究竟赔的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3:49 中国青年报

  何源,重庆市江北区一位正在读中学的少女,去年12月15日和两位同伴一起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罹难。中年丧女的何志青夫妇为此陷入巨大的人生悲恸之中,然而,雪上加霜的还不止这些———在善后的事故赔偿中,3名在同一次事故中遇难的花季少女获得的赔偿却截然不同:另外两个女孩的死亡赔偿是20多万元,而何源只有5.07万元。原因只有一个:何源是农村户口,按照有关法律“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规定,这是她“应得”之数。(《中国青年报》1月
24日)“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面对这种“同命不同价”赔偿,想给女儿讨一个公道的何志青夫妇俩简直成了祥林嫂。但是,关于死亡赔偿,有一种理解却认为,“应被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本来就不应当等同,“在赔偿参数设置的问题上,应尊重我国的现实国情,尊重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别”。

  死亡赔偿仅仅是财产性的收入损失赔偿?看来,在搞清楚如何进行死亡赔偿之前,我们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死亡赔偿究竟赔的是什么?是物化的经济财产,还是生命固有的价值尊严?显然,依据上述死亡赔偿就是收入赔偿的观念,答案应该是前者。因为按照这种观念,人不过就是一种经济动物、一架消费机器,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工具性,就是其全部的价值所在。

  然而,人的价值,仅仅止于此吗?除了物欲,我们需不需爱与尊严,除了财产收入,我们需不需要情感尊重、精神归依?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从人的最高德性角度看,人之为人的价值根基,就在于“人本身就是尊严”。因此,必须“按照人的尊严去看待人”,否则就是对人的最大轻贱和侮辱。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当代思想家弗洛姆强调,宇宙间“没有任何事情比人的存在更高、更具尊严”。

  以这样的人的价值观再来看死亡赔偿,我们完全可以说,这里与其说是对死亡的“赔偿”,不如说是对生命的敬畏,表达的是我们对生命不幸逝去物伤其类的怆然悲悼,见证的是我们对人的价值蒙尘的不忍之心、恻隐之情。所以,这样的“赔偿”,从物质经济上可以并不丰厚(毕竟多少钱财也弥补不了生命的损失),但在情感精神上绝不能三六九等、厚此薄彼。否则,那就不仅是对具体的死者的羞辱,也是对包括赔偿者在内的所有人的羞辱。

  现在我们讲以人为本,显然,要将人本观念不断引向深入,在这里不单有一个“要不要以人为本的”问题,还有一个“如何以人为本”、“应该以什么人的价值为本”的问题:是以人的物质消耗、经济收入为本,还是以人的人格尊严、精神价值为本?无疑,如何回答好这个问题,不仅事关一个农村少女的公道,也事关整个社会的公道,考验着我们以人本的程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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