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要慎言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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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09:12 南方都市报 | |||||||||
秋风 教育乱收费,尤其是重点学校的择校费,可谓是人人痛恨但家长又禁不起诱惑的事。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踩进这浑水,联合发出通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对此,人们的第一个反应是,征这种税不大妥当,很可能象征着对某些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认可,漂白赞助费、择校费。人们担心,学校可能因此觉得有了收取“择校费”的理由,收起费来更加理直气壮。 其实,这种担心有点多余。征税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贪污受贿者将巨款存在银行,利息同样得缴纳利息税,但恐怕没有人因此说利息税漂白了那些赃款。同样,“三陪”女的收入很可能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其获得收入的方式是合法的。 还有人则善意地理解财税部门对教育乱收费征税的动机。有人猜测,可能是财税部门看到教育乱收费愈演愈烈,政府三令五申不起作用,所以,就想增加一种手段,即通过税收手段,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钱财上抑制学校乱收费和家长乱交费的热情。 假定财税部门确有这种想法,或者民众希望征税能够起到这种作用,那未免过于天真了。学校绝不可能因为3%或5%的营业税就放弃那笔巨大收入;即使学校把这点成本转嫁给那些到处找门道给孩子择校的家长,恐怕也难以让他们知难而退。 说到底,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其实就是财税部门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小小举措而已。财税部门如此尽职,似乎相当难得。但这种尽职放到教育领域,恐怕并不值得赞赏,即便是针对教育乱收费,恐怕也不应当盲目地征税。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专门有一个解释: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税务部门说,这些正常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则不在免征之列。 为什么?大约因为其不在税务部门列举的那些正常收费项目之内。但是,仔细探究免征营业税的立法意图,当会发现,法律之所以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乃是考虑到,教育是一种外部性极强的产品,对于教育,政府负有投资的义务。学校收费,实际上是对政府教育投入的一种补充,事实上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断没有再行征税的道理。 考虑到这一立法意图,对于学校的收入,应当从宽适用免征营业税条款。尤其是赞助费、择校费也被用于学校建设及教学活动中,其效用与学校正常的收费并无不同。因而,对其区别对待,似乎是不妥当的。 人们可能抱怨,择校费加重了家长负担,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是“损不足而补有余”。但这已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对此,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调剂而减少择校费的负面影响。比如,将重点学校的择校费收入收支状况和用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审计,向社会公开,并按一定比例,转移到最差的学校。 财税部门对择校费征税,凸显出的真正问题是,政府在教育问题上的税收政策是否过于苛刻?事实上,征到每一分税的税收方针,正在严重制约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里指的主要是民办教育。《营业税条例》尽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却将免税范围缩小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这样,已由各省、市、区批准设立的1000多所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高等及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就被排除在外。 择校费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对学校这样最典型的公益性机构过于苛刻地征税,尤其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歧视性征税,恐怕是一个更大的公共政策问题。 (作者系北京知名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