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深圳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不应把法律当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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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0: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近日,深圳举行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8名欠薪逃匿单位法人代表被刑拘。媒体报道说,此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中对欠薪行为没有惩治条款,因此深圳警方此次拘捕8名欠薪逃匿经营者的依据是其涉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等经济犯罪,尽管这样打击恶意逃薪对遏制欠薪现象会起
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正义,为了对社会所唾弃行为制造者加以惩处,便寻找该行为者身上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其加以惩治。这便是将法律当成工具加以使用的做法。 法律被当做工具使用,在现实中的反映就是当某一事件成一团“乱麻”时,一般就看哪一法律条文符合政府官员意愿,哪一法律条文就可作为工具充当“快刀”了。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甚至可以说我国法治进步缓慢就与这种传统意识分不开。尤其是在当前由政府推进型的法治情势下,政府的法律工具观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滞阻法治前进的最大桎梏。 因此,就深圳被刑拘的8名欠薪逃匿单位法人代表而言,如果确实触犯了刑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是必须的和必要的,但以恶意逃薪的名义对其公开处理显然不妥。李坚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