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怪象揭示了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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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0:16 红网 | |||||||||
“不选优等选差生,不看简历看名字,不问成绩问酒量”,弄得学习成绩好的毕业生,屡屡在职场上碰壁;姓黄、姓裴的毕业生,因姓氏不吉利而在职场上败北;“不会喝酒”,也成了企业拒绝应聘者的理由。无所适从的毕业生,只得向《厚黑学》求计问策。(2月4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向来不乏诈术,如果真的“厚黑”走俏,招聘与应聘双方,不断接招、斗法,
职场怪象迭出,逼得应聘的大学生求计于《厚黑学》,这本不是道德范畴的事,也不能单靠媒体的舆论引导;先得看看《劳动法》作了怎样的规定,再看看相关的执法部门都做了些什么。究竟是法律留了有隙可钻的空白,还是相关企业有法不依,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本该由法律调节的关系,交由道德、舆论来摆弄,有没有效果不说,首先就是法治社会的一大尴尬。 现行的《劳动法》,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条款,只在总则里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既言“平等”,当然就不能有补考与否、姓不姓裴、喝不喝酒、属不属狗的歧视;但是硬要钻个牛角尖,只要将补考、姓氏、喝酒、生肖都视作标准,岂不也就人人“平等”了?于是,绕不开“歧视”。《劳动法》在第二章,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按说,连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都不能歧视,难道还能歧视姓了裴的、不补考的、不喝酒的、不属狗的?但话说回来,法律规定了的,不能歧视;法律没作规定的,是不是可以横挑鼻子竖挑眼呢?补考歧视、姓氏歧视、生肖歧视、酒量歧视、舞技歧视,还有血型歧视、身高歧视、籍贯歧视、相貌歧视……都公然而行,丝毫不需有什么顾忌,这就很可能是因为现行的《劳动法》失之过疏,提供了方便之门。要是《劳动法》能增加更加明确的“反歧视”条款,或在“反歧视”方面,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形形色色的职场歧视,兴许就不会如此公然而至了。 当然,“有法可依”与“执法必严”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规定了不能搞性别歧视,但招男招女,还是由着招聘者一句话。没有严格的执法,再好的法也形同虚设。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对眼下那些形形色色的招聘条件,是不是也该有一个审定的程序?先把明明与法有碍的歧视,剔除在职场之外。这是该做、能做而未做的事,该问责于谁呢?该审的不审,不该审的却乱审,这可能就不止是一部《劳动法》的尴尬了。 (作者:慕毅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