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判决可从少年法庭探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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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04 南方都市报 | |||||||||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人性,不重视人性可以有法制,但不会有法治。人性在法治中并不只是个空洞的理念,它应该是非常具体地体现在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中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必须体现在审判当中。这方面我国还需要一系列探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工作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就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年龄、性过错、赔偿、索取财物、盗窃、缓刑、假释、量刑等问题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判决工作的人性化。我以为,我国的人性化判决完全可以从少年法庭进行比较系统的探索。 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由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创立于1984年11月,至今全国已有少年法庭3400多个,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工作已经基本由少年法庭承担。少年法庭源于英国的检察官制度,美国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于二十世纪初,已经有100年历史。之所以需要建立少年法庭,是因为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更需要人性化,应该以教育、矫正为主,以惩罚为辅。 那么,少年法庭能为我国人性化判决探索提供哪些经验呢?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审判过程必须照顾到这个特点,要尽量减低判决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障碍的可能程度,要有利于他们今后的成长。因此,从审判环境、审判气氛和法官的态度都要有相应的注意。比如,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从2005年11月30日起,改变了传统的审判厅格局,改用了圆桌形审判台,使整个审判环境温和化,要求法官语气平缓、态度和蔼。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突出了一个精神,即轻罪化。轻罪化不仅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同样罪应该以较轻刑罚判决,而且也指对较轻罪行不予实刑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比如解释规定: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轻罪化是种世界性刑罚趋势,它并不局限在未成年人,而且也适用于成年人,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挽救失足者,用矫正取代实刑,以利于犯罪者重新做人。我国现在也正在探索社区矫正。少年法庭的轻罪化判决,可以为我国的轻罪化判决和社区矫正探索出非常重要的经验。 是否取消死刑问题是这些年不断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我以为,我国能否取消死刑并不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而主要是个实践问题;不是是否取消死刑的问题,而是首先降低死刑判决数量的司法实践问题。死刑判决数量不能降低,争论是否取消死刑是个很荒唐的、不符合实际的口水战。少年法庭已经以很现实的态度作出了选择。我国现有《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和孕妇不适用死刑。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更进一步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少年法庭不判处死刑以及不轻易判处无期徒刑的经验,应该对减少我国死刑判决数量有很重要的探索意义。 可见,由于少年法庭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的判决更需要突出人性化,因此,少年法庭客观上就已经成为我国探索人性化判决的典型。从少年法庭的人性化探索,我国的法治进步至少在判决这个环节上,应该得到许多非常有益的经验。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