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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环境知情增加治污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0:56 新京报

  2006年新春伊始,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将对石化类项目进行大规模环境风险排查。这一重大行动,对于遏制环境事件多发势头,保障大江大河饮用水源的安全,恢复公众对环保部门的信心,促进石化工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此次行动涉及投资高达4500亿元,其中不乏一些业界巨头,抵制和反弹可想而知。要想取得实效,“三同时”制度和规划环评等制度建设必须跟上。而潘岳在通报中提到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现行环境管理中尤其应尽快建立起来。

  满足知情权应该是环境风险管理的常态,因为生活在高污染企业影响范围内的社区,如果对这些企业运营中的污染排放情况毫无了解,就难以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就无法对自身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防备;一旦环境污染事件爆发,这些社区难以判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性质,很难在第一时间作出有效的反应。从这一点上来说,大到一个流域,小到相邻社区,对高风险高污染企业的环境知情权是公众有效保障自身环境安全的基本前提。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环境管理的强有力手段。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的杀虫剂工厂发生毒气泄漏,造成数千人死亡,两年后该公司在美国本土的工厂也发生了剧毒化学品泄漏。在公众压力下,美国国会在1986年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商颁布了《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这个法律没有对排放物本身的浓度或总量作出进一步规定,而是创造性地将重点放在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上。

  在提出建立应急系统的同时,该法首次要求企业每年报告其向环境排放的几百种有毒有害物质。而这些排放数据不仅应该提供给当地政府,也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据该法,美国在1988年发布了第一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显示上一年中约70亿磅有毒污染物被企业释放到大气、水体和土壤中。此后媒体和环境组织利用这些公开的环境信息,对最大的污染企业和最严重的污染地区进行曝光。他们还制作了专门的网站,让公众可以轻松获取自己所在地区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并向污染严重的企业发送抗议传真。

  污染大户们很快感受到了巨大的公众压力。为消除负面影响,一些企业开始采取措施,削减有毒物质的释放,以求改进他们在污染名录上的排名。例如,孟山都公司就在1988年承诺对其污染排放作出90%的削减。同时《排放清单》成为国会立法的重要依据,国会在修订环境条例时,依据《清单》提供的信息,将重要的污染纳入监管范围。而环保部门也根据相关信息,更有针对性地对污染大户进行监管,加大了污染者的成本。一些污染大户的

股票开始遭到抛售,理由是高污染企业效率较低。从实行有毒有害物质公告制度至今,美国此类物质的排放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期,应当汲取他国治污的经验,将危险物质排放信息的披露制度纳入到我们正在建立的应急机制中。公众有权要求获得这些风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而要求在高风险企业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参与自己的意见,要求这些企业为其环境和安全影响负责,要求政府监管机关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方便公众监督,环保总局将把127个项目的排查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希望此次行动能够成为迈向环境信息公开的第一步,因为只有借助公众的支持,环保部门才能更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而整治行动才能收到实效,避免半途而废。有鉴于此,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成为当前环境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马军(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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