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儿童要将儿童利益最大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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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6:00 光明网 | |||||||||
这两天,关于儿童的两则新闻,受到了舆论关注: 一是新华社2月2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年龄无法查明推定不负刑责、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齐、索要其他少年少量钱物不算犯罪、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不算犯罪、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应宣告缓刑、假释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等,还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这
二是新华社2月3日报道,按照有关要求,今年我国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都要尽快建立。目前,民政部已累计投入本部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00多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投入1亿多元,在全国各地建成了130多个专门为流浪儿童提供紧急庇护的救助保护中心。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8月至2005年年底,这些保护中心已救助了流浪儿童24万人次。 在通常意义上,一提起儿童,人们总会与“天使”、“花朵”、“纯洁”、“善良”等美好的词语联系起来。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这种善意的联想,从来也没有断流过;而且,人类文明抵达的阶段越高,这种善意的联想就越丰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儿童也从来没有与“苦难”、“犯罪”、“流浪”乃至“死亡”等冰冷的词语分离过。可以说,无论是在战争期间,还是在和平时期,这种几近刺骨的冰冷,都仿佛魔鬼一样附体在儿童身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重要成员的儿童,当然应受到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这既是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使然,也是人类伦理和道义的基本要求。毕竟,儿童象征着也的确是人类的未来。因此,儿童的受难史,也将是人类的受难史;儿童的幸福史,也将是人类的幸福史。这样,救助儿童就是救助人类社会自身,而为儿童创造美好的未来,就是在为人类社会赢取美好的明天。 毋庸讳言,在种种复杂因素的作用下,正如上述新闻所述,我国的一些儿童,也令人泪落地与“流浪”、“苦难”、“犯罪”等生活状态联系在了一起,而如何才能更好地救助这些备受命运折磨的“天使”,就成为必须时刻直面的严肃命题。它既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创建等宏大叙事,也关系到儿童权利的保障等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而要找寻到这个问题的最佳答案,恪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条款,将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必经之途。 所谓儿童利益最大化,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事实上,早在1990年8月29日,我国就已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这就意味着,不管我们出台何种司法解释、设立何种儿童救助机构,以及做其他任何事情,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基本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看,它的确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这些原则。同时,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的做法,也值得充分肯定。这样势必会使更多的流浪儿童,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 不过,除此之外,在儿童救助方面,我们也还有一些地方,离儿童利益最大化有着一定的距离:“大龄”流动儿童在城市的公平教育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据新华社报道,这个群体在2000年就已达到1.3亿人;被黑恶势力控制、操纵、教唆的流浪儿童犯罪、乞讨等问题,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去年3月9日《中国青年报》还报道,我国有约1000万难以进行身份和户籍登记的“黑人”,他们在上学、工作等方面存在巨大障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儿童。 所有这些都需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通过一切可能的路径,去努力救助他们,以便让他们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一个美好的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