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程序法的多重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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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8:29 南方网 | |||||||||
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 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立法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并不健全。虽然近年来相继制定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也在加紧制定之中,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
那么,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笔者对此有着许多期待。 笔者期待一部打造“高效政府”的行政程序法。盖一个公章要跑十几个部门,这样的现象虽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所好转,但行政机关在许多环节上还存在扯皮、拖拉等现象。笔者希望藉行政程序法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立规矩,精简不必要的手续,将实践中形成的联合办理、电子办公、一厅式服务等吸收推广、纳为定制,为我们打造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笔者期待一部全面约束公权的行政程序法。政府权力具有天然扩张的属性,若不受约束便会肆无忌惮。在现代社会不得不在实体上赋予政府以强大权力的情况下,对权力的制约更大程度上必须诉诸程序。如果没有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就可以通过滥设程序壁垒的方法或采用拖延执法的方法,轻而易举地摆脱法律对它的控制和约束,依法行政则成为空中楼阁。面对与行政管理领域扩大、行政事务增多成正比激增的行政侵权案件,我们更需要一部能够全面约束权力、遏止行政权滥用的行政程序法。 笔者期待着一部“开门行政”的行政程序法。政府法治的理想境界就是善治,而“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在追求善治的道路上,我们期待着行政程序法能够形成“开门行政”的机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资讯权或了解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赋予,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增加行政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使政府与公民在程序的载体上互信合作,达致公权与私权和谐共生的善治状态。 笔者期待一部“拾遗补缺”的行政程序法。由于目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分散性,各个行业、各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一致,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行政征用等行为都还没有一个法定的程序。我们期待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能够起到“拾遗补缺”的功能,改变当前一些行政程序混乱、无法可依的状况。 笔者还期待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能成为一次重铸程序观念的普法历程。从婚姻法修改到物权法草案讨论,无数次立法实践证明,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一次绝佳的普及法治观念的机会。我国历来缺乏程序观念,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百姓,对程序正当、程序公正的价值认同不高,所以希望行政程序法能够采取开门立法的做法,通过广泛的参与和讨论,吸引全社会对于程序的关注,以此促进公众对程序的尊重,对规则的信仰。(作者为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教师) (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