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给受害人带去何种宽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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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1:53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本刊记者/李云虹 无辜受到伤害的被害人,经历了身心的折磨,法律该给他们带去何种宽慰呢? 黄玲一家的苦苦挣扎让人心疼,为何受到伤害的人会得不到救助?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宝岳教授,希望他能对包括黄玲在内的所有受害者
现行救济状况 《法律与生活》:在刑事案件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我国法律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 李宝岳: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权利却长期被忽略。这种状况直到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才得到改变,各国逐渐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尽管如此,但还存在许多不足,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 在我国刑诉法中,被害人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时,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对于犯罪嫌疑人,我国采取的是既打又罚的政策。不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附带追究其民事责任。 我国刑诉法第77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被告人经济能力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而目前,我国有些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也将更多的精力花费在了刑事审判方面,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还不够积极。 我国对于附带民事的被害人的赔偿也仅仅局限于实际的损失,而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去的往往还有精神上的伤害。 这些都是在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 如何得到宽慰 《法律与生活》:针对于本案,如果被害人黄玲想要走法律的途径来得到赔偿的话,她又该如何做呢? 李宝岳:针对于本案的情况,黄玲的眼球被摘除的话,就应该属于重伤害案件,应当走公诉的道路。 首先,被害人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请求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有些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当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被害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诉讼阶段。当然,如果被害人经济有困难的话,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来帮助其打官司。 其次,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被害人在医院看病的单据,医药费等需要有明细的账目,这对于事后要求赔偿,比较有利。 如果刑事案件一直拖延,而被害人又急需费用进行医疗救治的话,那么被害人可以请求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找当地的妇联、工会组织等申请帮助。社会救济也只可解燃眉之急,但并非长远之计,国家建立赔偿制度才是治本之策。 走出困境 《法律与生活》:对于无辜的被害人的补偿,国际上都有那些规定?如何来改变被害人得不到赔偿与救济的困境呢? 李宝岳: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非常普遍的潮流。根据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欧美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规定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处罚,并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形成了被告人赔偿与国家补偿相结合的对被害人补救的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是通过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原则,如果被告人经济上有困难,则予以减免。由于被害人能否获得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被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或其得到的赔偿十分有限,不足以弥补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我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大赔偿的范围,既考虑被害人的损失,也考虑被害人的家人及受养人因此带来的损失。明确规定赔偿方式、赔偿期限和对判决的执行方式,保证判决的执行效力。二是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加重国家在控制犯罪和对被害人方面的责任,使不能获得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得到国家的补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月上半月刊) 相关专题:法律与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