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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受基本权利不应以贫困为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5:27 国际在线

  李克杰

  日前,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共同发布了《2005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结果显示:教育花费成为城乡居民致贫的首要原因,而“缺乏知识和技能”是城乡居民对挣不到钱的一致归因之一。

  这个结论既符合现实又令人感到苦涩。一方面,这个结论与近年来各方面的反映、报道和调查结论相符合。因为教育已连续数年上榜十大暴利行业了,教育投资也早就位居家庭支出首位,而且早已成为西部农民和一些城市居民返贫的主因,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的最新结论是对以前数据和结论的重要补充和再次确认。另一方面,这个结论深刻地揭示了教育对百姓的极端重要性。因为受教育会致贫,不受教育同样也致贫。教育成为城乡居民绕不开的坎,这让城乡居民左右为难、进退维谷。

  那么,如何让城乡居民摆脱教育困境,既能接受教育,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又不至于因教育致贫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国家充分发挥提供公共产品职能,真正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责和义务,降低教育收费,实现

教育公平。因为,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不应以贫困为代价。

  基本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而受教育权就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联合国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均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社会权的一部分加以确认和保护,要求各成员国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而履行义务。我国宪法也将公民受教育权规定为基本权利,而为了保证这项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还将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一些人权学者还将受教育权列入公民生存权的范畴。所有这些,都充分印证和说明公民受教育权的极端重要性。

  受教育权之所以被列入公民基本权利,成为生存权的一部分,取决于教育的基本功能。从本质上看,教育的最基本功能是开发智、健全心智、发展智能、增强人类谋生手段、提高自身素质和生活水平。在科技发达和技术进步的现代社会,受教育越来越成为人类个体维护自身生存的基本手段,没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不要说提高生活水平和

生活质量,就连生存都难以维持。零点调查公司的上述结论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关键的问题是,公民享受基本权利该不该付出巨大经济投入,甚至以致贫为代价呢?从人权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回答是明确的,也是否定的。公民享受基本权利不应以贫困为代价,这是国家的职责所在,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其实,享受受教育权致贫,不仅与教育的基本功能严重不符,而且与“人人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的人权要求也严重不符。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尽量多、尽量公平地向公民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产品,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义务。事实上,教育花费成为城乡居民致贫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国家没有有效履行这一基本义务,教育投入连年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教育零投入,致使教育乱收费和高收费久禁不止,使受教育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些现象已经与教育兴国的基本国策和教育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法律要求相背离。

  总之,教育花费成为城乡居民致贫首因,是一个社会怪胎,既不合乎法理,也不合乎人情,存在多重不正当性,极不正常。国家和政府应当把教育真正放到公民基本权利高度加以重视,给予保障。任何时候公民享受基本权利都不应以贫困为代价,否则就是国家的错位,政府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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