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对黑中介“自我执法”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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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0:21 新京报 | |||||||||
最近,有报道说一些网民自己制作了一些黑职业中介机构的名单在网上公布,并且总结了很多经验,以教导求职者。这些“黑名单”一出,在网上自然得到了大量的赞许,别的网民也纷纷把自己的遭遇贴上来,以充实这个名单的内容。 这个事情属于什么性质,其实根本就没有讨论的价值,这属于公民自我监督执法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有专家云:“由于黑中介骗取钱财的成本相对较低,加上取证比较困难
但是在合法程序中,并无个人不能建立该排行榜的条款。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网民们这么做是完全正当的。众所周知,不论政府如何努力,想消灭这种“黑中介”其实是件很困难的事。即使能够消除,其社会资源与成本也会是一个庞大到无法承受的数目。既然政府并无可能消灭这种行为,公民自己进行披露,就是公民正当的权利。 有论者认为,这与前段时间某城市因为治安问题比较多,有市民自己组织打击小组来制裁抢劫者相似,都是属于公民过度使用了自我执法的权利。这个观点属于简单的类比,而没有抓住自我执法的本质。自我执法不是代替或者超过国家权力的执法,而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一种行为。抓小偷并不违反合法程序,但把小偷打成“猪头”就超过了合法的程序。同样,你自己去上门查封黑中介是违法的,但披露其真实状态则属于合法。 在政府的能力范围内,尽量使用政府的力量,而在政府能力不到、或者政府执法的成本过于高昂的地方,由民间来补足。这是一个最好的结果。 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日趋复杂的集合体,利用民间的力量来进行社会的管理与监督,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而这些专家所掌握的知识话语,却是要抑制这种行为的产生。 要是用这种思路来达到这些专家说的“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看倒绝对会有南辕北辙的效果。很简单,既然政府支付不起全面打击的成本,而民间的这种行为又被专家定性为不合法,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空话。而这种黑中介多了,社会信用体系也就成了空话。 □薛力(北京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