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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呵护人类生存与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0:08 红网

  从3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以法律来规范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团体及个人防治艾滋病的行动,《条例》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的婚姻、就业和受教育权利,同时也要求艾滋病感染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感染他人。《条例》指出,地方政府防治艾滋病不力将被严惩。 (《新京报》2月13日)

  此次《条例》的颁布,其中最主要的亮点便在于加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
病人的权利的保障,《条例》在第三条就郑重宣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外,《条例》中许多具体的保障措施可圈可点,例如加强了对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规定如生活困难,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加强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的保障,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生活救助;加强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医疗救助权的保障,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他们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等等。

  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障的加强,对于人类的生存与社会和谐意义重大。那位呼吁世人“为权利而斗争”而扬名于世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一句名言:“人在权利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将这话运用到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障上,我们会更具有深刻的体会。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本来感染疾病已属不幸,已经因为这种“世纪的瘟疫”折磨了他们的身心,在社会上却又是受人歧视,为人抛弃,已经使得他们事实上成为我们社会的弱者。因此,要让这样一些遭遇不幸的弱者者,要恢复他们的做人的尊严,回归我们的社会,共享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就必须针对他们的特点,给予他们更为特殊的权利保障,这种权利保障要有助于他们的生存、教育、做人的尊严得到全面的改善,必要时要给予他们常人所不能享受的权利。因为,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首先是“人”,是必须得到尊重与保障的我们的同类,人类之所以异于禽兽,就在于我们能“推已及人”,对同类保持应有的同情与怜悯。况且,疾病是不长眼睛的,谁能预料那一天它不跑到你自己与你的亲朋好友身上来?

  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障,不仅仅在于保护他们的生存条件也还在于保护全人类的生存条件和社会的和谐。这种判断来自于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与权利保障的漠视,将会引发他们对社会的报复,将疾病向全社会传染,将仇恨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传播,极可能引发社会的崩溃。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艾滋病首先是一个疾病问题,但在病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将会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呵护他们的权利,恢复他们的尊严就是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最好的预防疾病传播机制。

  简而言之,弱者的权利得到保障,全体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弱者能感到社会公平,社会才有和谐的基础。因此,《条例》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保障的加强,值得我们赞许,其意义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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