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防艾与依法防艾一脉相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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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0:00 新华网 | |||||||||
王旭东 据2月13日《珠江晚报》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给将使我国的防艾走上法制化轨道,尤其是我国现已进入艾滋病高发期,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在总结这么多年来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按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将过去的行政干预上升到法律保障,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条例能否迎来防治艾滋病的“阳春三月”?值得关注,更值得期待。 笔者想从医学防治艾滋病与依法防治艾滋病的辩证关系角度浅析。 艾滋病首先是一种危害人类生存与健康的疾病,以防治疾病为己任的医学责无旁贷。《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施行旨在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由此可见,医学防治艾滋病与依法防治艾滋病一脉相承,如果忽视了医学的防治功效,就会给依法防治带来障碍与阻力;如果科学有效地做好医学防治艾滋病,将有力地推动依法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这并不意味着淡化医学防治的功能。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在防治艾滋病上,卫生主管部门与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防控机构承担起重要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艾滋病准确、及时、有效的监测是预防的前提,也是保证《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效施行的前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卫生部门是否做好防治艾滋病的宣传、监测、治疗等相关工作,不再只是工作是否失职、医德是否缺失的问题了,而是提高到是否违法的高度。 同时,《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防治艾滋病是国家的责任、全社会的责任,使艾滋病超出了医学疾病的概念,并赋予“防治艾滋病”等法律含义。法律的强制性自然会给医学防治提供有力保障,给医学防治“护航”。尤其是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以及将 “四免一关怀”这一政策制度化,无疑又会给医学防治艾滋病带来更多的便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效施行,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处理好医学防治与依法防治的关系,两者没有孰轻孰重,惟有一脉相承与相辅相承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