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为何状告人事部:报考公务员年龄设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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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3:11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在向人事部叫板的同时,杨世建用自己的笔记录下了这起被媒体称为“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违宪第一案”的前前后后。 在焦急地等待了一个月后,杨世建终于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对于这份迟来的裁判,他怒不可遏,于2005年12月6日愤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世建是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2005年11月,因年龄超限,他在报考2006年国家公务员时不幸被亮了红牌。他认为自己受到了“年龄歧视”,一气之下将人事部告上法庭。 在向人事部叫板的同时,杨世建用自己的笔记录下了这起被媒体称为“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违宪第一案”的前前后后。 公务员报考梦断年龄 2005年10月12日至2006年1月10日,是我心情最为沉闷的一段日子。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3年9月,我顺利考入四川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十几年在教育战线上的摸打滚爬,让我积累了一些教育管理的经验,所以我早就下定决心要报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公务员。然而,当我第一次登陆人事部网站查找到往年的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时,不禁大失所望。原来,往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中统统要求“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如果2006年这个录用年龄条件不变的话,我必然丧失报考资格(我于1969年7月8日出生 )。但是,我很快从其他渠道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5年4月27日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资格下限是年满18 周岁,没有规定年龄上限,更没有规定35周岁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 基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和对人事部的信任,我相信,人事部已经把握了《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打破各种非理性限制,不拘一格为国家选拔人才。 于是,从2005年4月开始,我认真准备200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意在破釜沉舟、背水一战抓住这一线生机,发挥特长,实现自己的理想。为此,我每天早晨5点起床学习,晚上11点才休息,不仅节假日泡在图书馆、阅览室里,而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来充实、提高自己。这一段时间虽然是苦了一点,可是为了心中的梦想,我觉得还是很充实的。 当我踌躇满志,准备在公务员招考中奋力一搏时,厄运还是降临了。 2005年10月12日晚11点,当我像往常一样从教室疲惫地回到宿舍时,我感到宿舍的气氛有点不对劲,往常我回到宿舍时大家都是有说有笑,怎么今天师弟们的脸色都这么难看? “你们平常都像高音喇叭似的,今天怎么了?断电了?”“老大,告诉你一个不好的消息,你要挺得住。”在我的追问之下,小师弟终于开了口。“公务员报名公告已经出来了,老大你可能不能参加考试了。”小师弟满脸愧疚地说。“什么?开什么玩笑?《公务员法》不是已经出台了吗?我不相信!” 我一脸震惊。小师弟默默地替我打开电脑,当人事部网站公务员“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字眼出现在眼前时,我一下子就懵了。这是真的?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也许事情还有转机呢也说不定,那就等到报名时间再打电话问问情况吧!”(报名时间是10月15日~25日)小师弟安慰我说。 我怀着一丝侥幸心理,在痛苦的折磨中终于等到了10月15日。 早上八点刚过,我开始拨打人事部法规政策咨询电话010-84214976,可一直是占线。11点10分,我终于拨通了人事部电话:“请问,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可以报考吗?”“不能。”人事部官员回答道。“有没有可能放宽一下年龄规定?”“没有,我们到现在还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电话断了,留下一脸无奈的小师弟和呆呆地站在一旁的我。 我还不甘心,又登陆人事部公务员招录报名系统,输入我的基本信息后,点击注册,系统反馈的信息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 冷静思考“年龄歧视” 我辛苦半年就这么算了?35岁的人真的就没有用了?人事部为什么要剥夺35岁以上公民的报考权?35岁的年龄条件不仅使我的理想彻底破灭,而且意味着我三年的硕士研究生期间所有的努力将要付之东流。因为在我国,法官、检察官、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比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来聘用的,35岁也早已成为企业求职者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三年的辛苦学习和每年一万元的学费,换到的是一无所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一种绝望的愤怒和无奈油然而生。为什么35岁以上的人不准报考公务员?35岁以上的人,企业不能去,学校也不要,法官、检察官不能考,担任公务员国家更不要,35岁以上的国家公民以什么方式和手段来谋求生存? 多年的法律学习塑造的法律思维让我从愤怒中逐渐冷静下来并认真思考怎么办。难道就这么算了?不!如果学法律的人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敢去维护,怎么谈得上为别人维权?怎么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作为一名法律研究生,我开始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对人事部的规定做冷静的思考。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均规定,每一个公民在同等条件下都应当得到同等对待,包括机会平等。对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进行年龄限制,就意味着限制和剥夺一部分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的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权利。因此,人事部规定35岁以上的公民不准报考国家公务员,实际上涉嫌违宪。 再者,新的《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已明确判处了旧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 “死刑”。人事部为何还要死死抱住一个即将成为历史的规章不放?谁都明白,选择面越大,就越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既然抛却年龄限制更有利于为国家选拔人才,同时也是合法、合理的方法来招录国家公务员,为何人事部弃而不用?如果是年龄大了就无法从事公务员工作,岂不是国家机关中年龄大一点的人都该清除出公务员之列? 目前,高考已经取消了年龄限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内指标也大都限制在40周岁以内。高学历的人才年龄必然大,博士后毕业,超过35岁,并不少见。不去学习,就有机会担任国家公务员,继续深造就可能失掉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机会,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不需要高层次人才,这岂不是荒谬? 2004年我国人口统计表明,15岁~64岁的公民占总人口的70.9%,有9.4亿多人。那么,依据理性分析,60周岁以下,35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下35岁以上女性公民也应该有3亿多人。如果按照人事部的规定,这部分人就业选择权显然被剥夺了,虽然有些人并没去报考。但是,人事部并没有给他们平等的选择权。 在现实中,由于人事部公然在国家最权威的招录考试中对35岁以上的公民进行歧视,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公民进行年龄歧视也就不足为奇了。只要我们随意浏览一下形形色色的招聘广告,映入我们眼帘的年龄歧视随处可见。例如,有的法院招考书记员,学历都可以放到高中,但是年龄却只能放宽到30周岁。这就是说,一个30岁的法律研究生还不如一个30岁以下的高中生。 状告人事部 我在学校学习的专业方向是宪法和行政法。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让我认识到,人事部依据违宪规章做出的这个年龄规定侵犯我的宪法平等权只是表面现象,问题的根源在于宪法虽然规定了我们公民享有平等权等基本权利,但是这些基本权利只停留在纸面上。 要使宪法不成为装点门面的花瓶,以诉讼方式推动宪政建设是有效方式之一。如果我能对人事部不允许我报考公务员提起诉讼,不管法院如何判决,其结果都会给政府和公民提供一个可以认真反思规章、规范文件、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机会和思考、关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而推动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 考虑再三,我决定提起这个诉讼。 2005年10月17日,我打电话向周伟教授诉说我痛苦的遭遇。周老师当时正在成都市锦江宾馆主持召开西部人权法研讨会。会议休息期间,周老师出于对我的关心和一个宪法学者的法律敏感,紧急约见我,询问此事。当我冒着绵绵不断的秋雨,赶到锦江宾馆向周老师详细汇报了此事后,周老师当即指出,这是一种公然的年龄歧视,并答应为我义务代理此案,并同时指派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李成同学协助我做有关起诉的准备工作。 周老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为社会平等奔走呼号,周老师为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而一直努力奋斗。自2002年“成都家家粗粮王身份歧视案”以来,他先后代理过国内著名的宪法案件:如2002年的 “身高平等案”、2003年的“乙肝歧视案”等,具有敏锐的宪政意识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能得到周老师的支持,我感到万分幸运。 10月21日,我开始取证:首先,我按照人事部要求的报名程序进行注册,多次登陆其设置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报名系统,报名系统像先前一样立即反馈给我的信息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这就是人事部拒绝我报名的证据,也是我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的最主要证据,更重要的是提起诉讼的关键证据。 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实际侵害的人才是合法的原告;如果没有这份证据,法院可能会以实际权利没有受到实际侵害,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怎么才能将这个证据固定下来呢? 在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请了专业摄影师以非常清晰的照片形式将此证据采下。为了让证据更具有证明力,10月22 日,我又一次拨通人事部政策咨询电话,并将通话内容用MP3录音。证明人事部的确拒绝给我办理报名手续。 证据收集好以后,我登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查到其地址和电话 。2005年10月31日上午10点,我以邮政快递的方式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人事部拒绝我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提起行政诉讼。 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的诉讼会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大的反响。 2005年11月3日,《成都商报》首先对这起年龄歧视案件进行了报道。随后,《工人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青年报》、《新闻周刊》等媒体都开始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这起案件。在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的BBS 中,网民们甚至自发地对年龄歧视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一项来自网上的调查结果显示,85%以上的网民支持我的诉讼。这些都让我感到莫大的欣慰。 特别令我感动的是,人事部在本案见诸报端的第二天就将本案具体案情报道连接到人事部的网站上,并且在2005 年11月22日公布大学生就业周内关于用人单位存在相貌、年龄歧视的举报电话,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有年龄歧视,否则 “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人事部对年龄歧视的关注,使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将不合理的年龄条件堂而皇之地写入招聘公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年龄歧视的蔓延,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迟来的裁判 在以邮递方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后,我就陷入了焦躁不安的等待之中。 按照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裁定立案或者是不予受理。而我通过邮政快递服务电话1118 5查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签收了我的起诉状。也就是说,11月9日是法院对我的起诉作出是否立案的最后一天。但是,一直到1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我任何答复。 难道法院没有接到我的诉状?或者是法院对我的起诉不予理会?于是,我拨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址上载明的电话:(010)67699933转2372。结果是一个空号。我又通过114查询到其新电话号码是:(010)87 622270。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有一个工作人员很不耐烦地接了我的电话。 下面是电话录音: 问:请问行政庭的电话是多少?我是状告人事部年龄规定违宪的原告杨世建,我想问问我于10月31日寄出的起诉状贵院行政庭收到没有? 答:不清楚。 问:你们的投诉电话(010)67699933转2261怎么是空号? 答:不知道。 ……不等我再问,对方就果断地挂断了电话。随后,我多次拨打,不是被挂断就是无人接听。 我一下子陷入了困惑之中。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避难所,如果到法院告状不成,我该找谁说理去?不得已,我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说,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可以向它的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我就像落水的人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一样,于2005年11月15日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周后,我意外地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寄来的行政裁定书:“起诉人杨世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世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我无法接受这份迟来的裁判,于2005年12月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要到2006年6月才能毕业,那时我已经37岁。为了这个诉讼,我付出了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还有今后的前途和命运,不管这个官司结果如何,它只要能引起人们对户口、年龄、性别、身高、乙肝等歧视问题的思考和关注,使更多的人将来免受这些非理性的歧视,也就值了。文/杨世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2月上半月刊) 相关专题:法律与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