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与生活专题 > 正文

公开叫卖判决书责任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3:10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乔新生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辽宁沈阳的一些民工由于拿到判决书之后无法兑现,于是公开叫卖法院的判决书,将653 万元的执行款以550万元贱卖。针对这种现象,学术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判决书得不到执行,如 果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没有道理可言。但也有学者认为,判决书不能买卖,即使购买了判决书,
要想 申请执行,会遭遇法律难题。因为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执行权或者请求执行权是不能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认为不 反对、也不提倡当事人买卖判决书,但是准备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调整和规范。

  在中国并非没有严刑峻法,也不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和程序。法院的司法判决之所以得不到强制执行,就是因为一 些司法机关存在着不作为现象。有些法院重视审判工作,但轻视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缺乏起码的法律素养,有些 领导干部的司机和亲属被安排在执行机构。虽然这几年要求司法机关强化执行的呼声一直不断,但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许多 负责人认为,执行工作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甚至有人提出要将执行机关从法院独立出去,成立专门的执行局,只有这 样,法官才能心无旁骛,埋头从事审判工作。

  这种观念和用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决定了中国的司法判决不够有力。诉讼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不得不沿街叫 卖司法文书,这是在以极端的方式嘲讽司法机关。

  司法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律行为。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就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必须 动用国家的强制力确保判决被执行。如果司法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那么司法的价值就不复存在了。有学者认为,根据分权 原则,应当将司法判决的执行权从法院独立出来,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从长远来看这未尝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 根据现行法,各级法院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司法机关害怕麻烦,或者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愿意保护上诉人的权利,那 么法院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

人大代表强烈要求法院提高执行率, 但是在全国各地仍然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白条”。

  从程序上来看,购买判决书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然会遭遇到诉讼法上的各种障碍,必然会增加执行 的成本。但是,如果判决书载明的债权人不通过公开叫卖的方式转让债权,那么判决书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当购买判决书的债 权人无法通过现有的诉讼渠道实现债权时,他很可能会借助于各种黑势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不力。成为导致黑社会组织 产生的因素之一。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迫于各种压力,有选择地审判民事和行政案件;另一方面,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一些司 法机关以不作为的方式迟迟不予强制执行。这样的司法活动当然不能令老百姓满意。农民工当街叫卖判决书,是对司法机关信 誉的挑战,同时也以这种方式表达了自己心中的郁闷。如果学术界没有透过这个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或者没有看到中国司法 界所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那么,就很难对农民工的这些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笔者看来,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转让债权,无论这种债权是出自双方的自由约定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如 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限制农民工的行为,那么有可能会被黑社会组织找到空隙,农民兄弟也会借助黑势力采取过激行 为。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凡是法律阳光普照的地方,公民的权利就有保障;凡是司法机关无所作为,恶势力就会滋长。 农民工沿街叫卖判决书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司法机关千万不能为难这些农民兄弟,而应该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法院的判决得到 有效执行。当然,从长远来看,国家应当设立权力义务明确的强制执行机关,确保公民的权利不被“贱卖”。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2月上半月刊)

  相关专题:法律与生活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